作者hil550 (布萊德)
看板LAW
標題請問自治條例可以訂這樣的處分內容嗎?
時間Sun Feb 21 03:50:05 2016
請問如果有某中央法規已針對某一行為處以違規者一至五萬元新台幣罰鍰,可以再訂一自
治條例針對身份為營業場所負責人之違規者處以裁罰性比中央法規更高之處分(如命令停
業一至六個月),且與中央法規之罰鍰併同執行(因停業處分和罰鍰沒有一行為不二罰之
問題)?
因由中央法規罰鍰金額探究其立法意旨倘再處停業似有過度裁罰之疑慮,惟本人相關法學
素養不足,不知實務上和學術界見解為何,有請各位先進指點,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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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ltlake: 自治條例限於地方自治項目跟中央或上級機關授權 02/21 06:22
2F:→ saltlake: 先看有沒有授權 02/21 06:22
3F:→ saltlake: 有授權的話 看授權內容跟地方處罰的名目是否一致 02/21 06:25
4F:→ Ulster: 處罰種類合法;還有從哪裡得出勒令停業裁罰性高於罰鍰? 02/21 09:14
5F:→ depravity: 停業處罰的對象不是負責人 = = 02/21 13:08
6F:→ saltlake: 勒令停業的裁罰目的可能是危害公眾明顯而須先使暫停危害 02/21 17:16
7F:→ saltlake: 罰緩目的可能是開始或繼續督促改正 02/21 17:17
8F:→ maniaque: 某市府自治條例都還要求企業不把總部搬下來要處停業勒~ 02/21 17:23
9F:→ maniaque: 只是大概現在看守政府不給你核定,等520 吧.... 02/21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