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l0123 (wow)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宗教性侵問題
時間Wed Feb 17 15:28:54 2016
Hi ALL
現在這年頭宗教騙色的一堆
可是突然想到, 這種該論何罪!?
像是刑法228條及 刑法229條
貌似都很接近, 可如果以228條的權勢來看, 又比較像施行詐術
可如果論229條, 他並沒有說他是他老公阿
通常都是說自己是神佛轉世, 這種到底應該論那一條罪呢!?
難道是應該論225條!? 可225世說被害人陷於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
可犯罪人用的是騙術, 所以應該論這一條嗎!?
BR
N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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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這問題算是老問題,期刊也有不少學者針對這點寫過文章 02/17 16:04
2F:推 KKyosuke: 有主張用221的,有主張用225的,也有主張用228的 02/17 16:06
3F:推 KKyosuke: 229是一定不可能,其他都是用所謂「其他方式」含攝 02/17 16:08
4F:推 KKyosuke: 實務看法也不太一定,法務部還曾經為這問題想修法列一 02/17 16:12
5F:→ KKyosuke: 個專條,但也是不了了之 02/17 16:12
6F:推 KKyosuke: 不過最近出現爭議頗大的102台上248,似乎代表實務已經認 02/17 16:18
7F:→ KKyosuke: 定詐術不適用221 02/17 16:18
8F:推 hjgx: 102台上248並沒有建立詐術/強制的統一見解,僅依年齡做判決 02/17 20:28
9F:推 hjgx: 更正: /違反意願 02/17 21:20
10F:→ hjgx: 宗教是否屬詐術?又係另一問題 02/17 21:21
11F:推 KKyosuke: 宗教不是詐術,以宗教之名義騙財騙色才是 02/17 21:30
12F:推 taoist9999: 102台上248,我個人認為真正應該適用的法條是這一條: 02/17 21:37
13F:→ taoist9999: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與未滿 02/17 21:38
14F:→ taoist9999: 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 02/17 21:38
15F:→ taoist9999: 定處罰之。」 02/17 21:38
16F:→ taoist9999: 而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02/17 21:38
17F:→ taoist9999: 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論罪科刑 02/17 21:38
18F:→ taoist9999: 。 02/17 21:38
19F:→ taoist9999: 至於所謂詐術是白嫖的問題,就論以詐欺罪。 02/17 21:40
20F:→ taoist9999: 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論處即可。 02/17 21:41
21F:推 hjgx: 騙--這個字隱含是非判斷,若問:以宗教之名義取財取色呢? 02/17 22:14
22F:推 hjgx: 宗教本質上不能以科學驗證,法院判斷詐術與否竟然是問這個 02/17 23:29
23F:→ hjgx: 教主"是否誠摯地相信自己的宗教主張" 違反緘默權 02/17 23:32
24F:→ saltlake: 樓上 宗教要檢視客觀要件的話難道要施展降神術? 02/18 01:02
25F:推 hjgx: 放個緘默權大絕 搞定 02/18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