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llens (ALLENS)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為了保障房東遇到惡房客權益~這樣有用嗎?
時間Tue Feb 16 13:14:10 2016
為了保障房東遇到惡房客,如果在一開始簽約時,就請房客先切結書,
是否可以更加保障房東!
可以在切結書期滿就做相關動作嗎?
切結書如下:
切結書
本人 與房東 於民國105年 月 日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座落於
OO市OO區.........),租期於民國105 年 月 日屆滿。本人如欲續
租,於105年 月 日前與房東 洽商重新訂約之事宜並簽妥新約,逾期未簽訂新約
時,則本人表示不再向房東 租賃該房屋(座落於桃園市桃園區.......),
並願意於105年 月 日前完成交屋手續(包含歸還房屋、大樓大門鑰匙、租賃房屋、
門禁卡、租賃房門鑰匙...等)。若本人於民國105年 月 日前未向房東完成交屋手續,
表示本
人同意房東 或相關代理人可自行處理房內(座落於OO市OO區.....)及公共區域
所有留下之本人物品,本人視同放棄。並同意於105年 月 日起,未經
房東同意,不可再擅自進入租屋處。否則本人願意受刑法第....條擅闖民宅及刑法及刑法
第.....條之侵佔之起訴責任。且本人同意房東於105年 月 日起起可自行換鎖及
停止水電、網路、第四台之處置。並且本人願意放棄一切向房東及相關代理人之民事、
刑事權益。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153.4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55599654.A.F06.html
1F:推 kery1120: 這個有用的話~就不會有這麼多租屋官司了... 02/16 14:14
2F:推 scott2009: 個人認知法律上的權益無法預先拋棄 02/16 14:51
3F:→ volkov: 花點錢請律師擬吧,別自作聰明做些法律不承認的約定 02/16 21:44
4F:→ iscu: 去翻一下民法吧 牴觸的都無效 02/16 22:41
5F:→ neil0123: 之前有看過有人討論這問題, 聽說可以用公證的方式解決 02/17 04:50
6F:→ neil0123: 只是除果主張對方拋棄權力是正常的, 法院承不承認呢!? 02/17 04:51
7F:推 KKyosuke: 如果這種契約會有用,那麼就算不簽契約也不會有事 02/17 08:11
8F:推 KKyosuke: 如果對方會賴著不走,你拿這約出來也沒用 02/17 08:13
9F:推 KKyosuke: 何況很多地方上法院根本會被判無效…例如最後放棄刑民 02/17 08:15
10F:→ KKyosuke: 事權益部份絕對是無效 02/17 08:15
11F:→ saltlake: 原波不如網路放狗找 奴隸契約 上面條款更好 02/17 09:47
12F:推 taoist9999: 經過公證的文書只是在確定文書真偽上不必負舉證責任罷 02/17 12:16
13F:→ taoist9999: 了,但不代表文書裡的契約條款是合法有效的。 02/17 12:16
14F:→ carthur: 建議去崔媽媽基金會網站,有很多租賃契約書可供參考。 02/17 14:43
15F:→ carthur: 有崔媽媽版本、法院版本、內政部版本等。 02/17 14:44
16F:→ depravity: 沒有房東友善版 XD 02/18 00:52
17F:→ saltlake: 房東自己花錢找律師擬契約就以你為主 02/18 01:03
18F:推 sindyevil: 花錢找律師囉~ 02/18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