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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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在美國被強暴,求償問題。
時間Tue Feb 16 00:21:27 2016
一、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域?
(一)否定說:
1、《刑法》(下同)§3:「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之立法理由亦採相同見
解。)因此依§3後段規定,中華民國之擬制領域僅限於中華民國船艦或航
空器。並且依§1罪刑法定原則之精神,不得將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比附或
擴張解釋為§3後段之擬制領域。
2、故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並非是中華民國領域。
(三)肯定說:
1、實務見解認為「對於在我國駐外使領館內犯罪者,若有明顯之
事證,足認該駐在國已同意放棄其管轄權,自得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丙說要旨參照)
2、但實務見解之法理主要依據為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而類推適用
§3後段國旗原則之規定,故為部分學者所批評違反§1罪刑法定原則。
二、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犯下§221強制性交罪,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一)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強制性交罪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因此依§7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二)行為人為外國人,而被害人是中華民國人民時,依§8準用§7
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三、在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犯下§221強制性交罪之審判權:
(一)按國際法上對於任何國家行使的審判權,並無嚴格之限制,在慣例
上本國對於本國駐外使領館內之犯罪者,能否實施其刑事審判權,常以駐在國
是否同意放棄其審判權為斷。(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
議(二)丙說要旨參照,按該說「管轄權」應為「審判權」之誤。)
(二)即使該案件已由駐在國裁判確定,我國仍得依§9複勘原則及任意
併算原則再行追訴、審判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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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使領館不是中華民國刑法上之中華民國領域,未必就不適用中華
民國刑法,而且中華民國司法機關未必就沒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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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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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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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9.1.43), 02/16/2016 00:53:40
1F:推 h12421685: 結論概同於大大,建議參酌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 02/16 00:54
2F:→ h12421685: 約」或「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 基本上 02/16 00:54
3F:→ h12421685: 都是國家之間於外交往來上的特權與豁免優遇之賦予,接 02/16 00:54
4F:→ h12421685: 受國對於派遣國的「尊重」。 02/16 00:54
5F:推 depravity: 重點畫錯了 應該是 "國" XD 02/16 00:59
※ 編輯: taoist9999 (1.169.1.43), 02/16/2016 00:59:29
6F:推 KKyosuke: 大使館的爭議還很小 辦事處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02/16 01:23
後來我有上網查一下資料,我國駐美代表處相當於大使館,辦事處相當於領事館。
但台灣與美國沒有正式邦交,僅能依台灣關係法及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來辦理。
※ 編輯: taoist9999 (1.169.1.43), 02/16/2016 02:19:09
7F:推 a9301040: 大使館一定有審判權,這是維也納公約的精神 02/16 08:32
8F:→ a9301040: 所在國原則上要尊重,所以管轄權回到派遣國 02/16 08:32
9F:→ a9301040: 代表處是否為大使館要看當地國的法律,不在維也納公約 02/16 08:34
10F:→ a9301040: 範圍內,所以美國有特別法不代表日本或德國、法國也有 02/16 08:34
11F:推 KKyosuke: 「相當於大使館」…在我國體系下的層級沒用啊。 02/16 13:08
台灣派出去的辦事處人員的豁免權問題,近年來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中華民國駐美
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事件」。
請自行找資料去看。
※ 編輯: taoist9999 (36.230.5.199), 02/17/2016 00:04:53
12F:→ neil0123: 有時候不太能理解,性侵在美國應該算重罪,為何有人不怕!? 02/17 04:52
13F:推 KKyosuke: 劉珊珊那個不一樣啊 02/17 08:22
14F:→ KKyosuke: 第一他是公務員,第二有貪汙甚至奴隸罪的疑慮 02/17 08:23
15F:推 KKyosuke: 而且劉珊珊也沒有豁免權…人家就不把他當純粹的外交官處 02/17 08:26
16F:→ KKyosuke: 理 02/17 08:26
17F:推 v3su: 哇~~~~這篇整個就是高手群 02/17 10:05
18F:→ v3su: 性侵在美國應該不算重罪,是凌虐兒童、性侵兒童。 02/17 10:06
19F:→ v3su: 美國非常重視當地兒少法 02/17 10:07
20F:→ taoist9999: 劉珊珊事件,政府花了一堆律師費,還讓台灣政府的面子 02/17 12:29
21F:→ taoist9999: 裡子都輸了,也顯現出外交體系的一堆問題,但我不想 02/17 12:29
22F:→ taoist9999: 花時間去討論這個事件。 02/17 12:29
23F:→ saltlake: 樓上 不是說有問題才值得討論嗎? 法期刊投稿拒絕最常見 02/17 18:23
24F:→ saltlake: 理由不外是: 沒有提出法律問題 02/17 18:24
25F:→ saltlake: 主管機關才是不喜歡提出問題 大家安穩過日子就好 02/17 18:24
26F:→ saltlake: 何況法學板不討論法學問題 要討論啥呢? 02/17 18:27
我不想寫,但你可以寫一篇啊!
※ 編輯: taoist9999 (1.169.8.178), 02/17/2016 20: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