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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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在美国被强暴,求偿问题。
时间Tue Feb 16 00:21:27 2016
一、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域?
(一)否定说:
1、《刑法》(下同)§3:「本法於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
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
民国领域内犯罪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3之立法理由亦采相同见
解。)因此依§3後段规定,中华民国之拟制领域仅限於中华民国船舰或航
空器。并且依§1罪刑法定原则之精神,不得将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比附或
扩张解释为§3後段之拟制领域。
2、故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并非是中华民国领域。
(三)肯定说:
1、实务见解认为「对於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者,若有明显之
事证,足认该驻在国已同意放弃其管辖权,自得以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论。」
(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议(二)丙说要旨参照)
2、但实务见解之法理主要依据为国际法及国际惯例,而类推适用
§3後段国旗原则之规定,故为部分学者所批评违反§1罪刑法定原则。
二、在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犯下§221强制性交罪,是否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一)行为人为中华民国人民,且强制性交罪之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因此依§7规定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二)行为人为外国人,而被害人是中华民国人民时,依§8准用§7
规定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三、在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犯下§221强制性交罪之审判权:
(一)按国际法上对於任何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并无严格之限制,在惯例
上本国对於本国驻外使领馆内之犯罪者,能否实施其刑事审判权,常以驻在国
是否同意放弃其审判权为断。(最高法院58年度第1次民、刑庭总会会议决
议(二)丙说要旨参照,按该说「管辖权」应为「审判权」之误。)
(二)即使该案件已由驻在国裁判确定,我国仍得依§9复勘原则及任意
并算原则再行追诉、审判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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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使领馆不是中华民国刑法上之中华民国领域,未必就不适用中华
民国刑法,而且中华民国司法机关未必就没有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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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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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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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aoist9999 (1.169.1.43), 02/16/2016 00:53:40
1F:推 h12421685: 结论概同於大大,建议参酌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 02/16 00:54
2F:→ h12421685: 约」或「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 基本上 02/16 00:54
3F:→ h12421685: 都是国家之间於外交往来上的特权与豁免优遇之赋予,接 02/16 00:54
4F:→ h12421685: 受国对於派遣国的「尊重」。 02/16 00:54
5F:推 depravity: 重点画错了 应该是 "国" XD 02/16 00:59
※ 编辑: taoist9999 (1.169.1.43), 02/16/2016 00:59:29
6F:推 KKyosuke: 大使馆的争议还很小 办事处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02/16 01:23
後来我有上网查一下资料,我国驻美代表处相当於大使馆,办事处相当於领事馆。
但台湾与美国没有正式邦交,仅能依台湾关系法及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来办理。
※ 编辑: taoist9999 (1.169.1.43), 02/16/2016 02:19:09
7F:推 a9301040: 大使馆一定有审判权,这是维也纳公约的精神 02/16 08:32
8F:→ a9301040: 所在国原则上要尊重,所以管辖权回到派遣国 02/16 08:32
9F:→ a9301040: 代表处是否为大使馆要看当地国的法律,不在维也纳公约 02/16 08:34
10F:→ a9301040: 范围内,所以美国有特别法不代表日本或德国、法国也有 02/16 08:34
11F:推 KKyosuke: 「相当於大使馆」…在我国体系下的层级没用啊。 02/16 13:08
台湾派出去的办事处人员的豁免权问题,近年来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中华民国驻美
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处长刘姗姗事件」。
请自行找资料去看。
※ 编辑: taoist9999 (36.230.5.199), 02/17/2016 00:04:53
12F:→ neil0123: 有时候不太能理解,性侵在美国应该算重罪,为何有人不怕!? 02/17 04:52
13F:推 KKyosuke: 刘珊珊那个不一样啊 02/17 08:22
14F:→ KKyosuke: 第一他是公务员,第二有贪污甚至奴隶罪的疑虑 02/17 08:23
15F:推 KKyosuke: 而且刘珊珊也没有豁免权…人家就不把他当纯粹的外交官处 02/17 08:26
16F:→ KKyosuke: 理 02/17 08:26
17F:推 v3su: 哇~~~~这篇整个就是高手群 02/17 10:05
18F:→ v3su: 性侵在美国应该不算重罪,是凌虐儿童、性侵儿童。 02/17 10:06
19F:→ v3su: 美国非常重视当地儿少法 02/17 10:07
20F:→ taoist9999: 刘珊珊事件,政府花了一堆律师费,还让台湾政府的面子 02/17 12:29
21F:→ taoist9999: 里子都输了,也显现出外交体系的一堆问题,但我不想 02/17 12:29
22F:→ taoist9999: 花时间去讨论这个事件。 02/17 12:29
23F:→ saltlake: 楼上 不是说有问题才值得讨论吗? 法期刊投稿拒绝最常见 02/17 18:23
24F:→ saltlake: 理由不外是: 没有提出法律问题 02/17 18:24
25F:→ saltlake: 主管机关才是不喜欢提出问题 大家安稳过日子就好 02/17 18:24
26F:→ saltlake: 何况法学板不讨论法学问题 要讨论啥呢? 02/17 18:27
我不想写,但你可以写一篇啊!
※ 编辑: taoist9999 (1.169.8.178), 02/17/2016 20: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