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e7674 (向問天)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這樣的租屋糾紛該如何解決
時間Sun Feb 14 22:07:43 2016
※ 引述《tine7674 (向問天)》之銘言:
: 甲向乙租一間套房,並交付予乙押金2個月共13000元,甲於租屋半年並向乙繳納一月份
: 房租6500之後,發現屋內有多處漏水,甲通知乙房屋多處漏水之後,乙雖有進行修繕
: 但並無法改善漏水情形,甲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契約並要求乙退還2個月押金及之後的房
: 租,但乙只願意退還甲一個月押金,請問大家此時甲應如何進行救濟。
: ps我承認我就是甲,希望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請問一下,如果她歸還我一個月的房租6500元,我還能繼續跟他追討剩下的一個月押金
及一月份剩餘的房租5416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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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uperPenguin: 照理當然是可以,畢竟是他房屋有瑕疵,甚至對於已付 02/14 23:12
2F:→ SuperPenguin: 的房租還可以要求減價,如果房屋瑕疵很明顯又誇張 02/14 23:12
3F:→ SuperPenguin: 我看你直接去提告詐欺吧 02/14 23:14
4F:推 KKyosuke: 哪來的詐欺= = 02/14 23:50
5F:→ a9301040: 可以,先拿到一個月的為先;後續要提告了。 02/15 11:53
6F:→ SuperPenguin: 如果屋況跟當初描述的差距過大,個人認為可以構成? 02/15 17:18
7F:→ SuperPenguin: 一月份剩餘和押金也才一萬左右,循民事途徑對當事人 02/15 17:19
8F:→ SuperPenguin: 成本過高吧 02/15 17:20
9F:→ sindyevil: 成本高就濫用刑事程序? 02/15 19:44
10F:→ SuperPenguin: 我有說要差距很大,此外我並無要鼓勵濫用程序,但這 02/16 00:37
11F:→ SuperPenguin: 是原PO可以合法從事的行為,若有濫用,我想那也是既 02/16 00:38
12F:→ SuperPenguin: 有制度,包括民事對這類案件極不友善,也包括刑事訴 02/16 00:38
13F:→ SuperPenguin: 訟上的制度難以杜絕這種事情,但我想這些問題不該由 02/16 00:39
14F:→ SuperPenguin: 當事人背負吧。相較訟棍來講,我覺得這樣的作法已經 02/16 00:39
15F:→ SuperPenguin: 很OK了。 02/16 00:39
16F:→ depravity: 這就是訟棍啊 = = 02/16 01:04
17F:推 KKyosuke: 噗 02/16 01:20
18F:→ SuperPenguin: 我想諸位也不否認在民法上原PO有權要求解約並返還相 02/16 01:50
19F:→ SuperPenguin: 關費用吧,這本就是其應得的權利,而既有的救濟制度 02/16 01:51
20F:→ SuperPenguin: 中,除了提告詐欺我也想不出其他更具建設性的建議了 02/16 01:51
21F:→ SuperPenguin: ,如果只是要回自己應得的權利也要被稱為訟棍,那我 02/16 01:52
22F:→ SuperPenguin: 想沒甚麼人不是訟棍吧。 02/16 01:52
23F:推 KKyosuke: 建設性...這是去被警察或檢察官洗臉的吧 02/16 01:53
24F:→ KKyosuke: 詐欺八竿子打不著還硬要去告詐欺到底哪裡來的建設性 02/16 01:53
25F:→ SuperPenguin: 明知房屋多處漏水仍硬要出租,這樣不至於到八竿子都 02/16 01:57
26F:→ SuperPenguin: 打不著吧,當然原PO具體遇到怎麼樣的狀況我不清楚, 02/16 01:57
27F:→ SuperPenguin: 我也提到如果屋況跟屋主當初保證的有極大的落差,可 02/16 01:58
28F:推 KKyosuke: 真的要告刑事告侵占比詐欺靠譜幾百倍 02/16 01:58
29F:→ SuperPenguin: 循此途徑。 02/16 01:58
30F:→ SuperPenguin: 抱歉小的才疏學淺 請教這跟侵占有何關係? 02/16 01:58
31F:→ KKyosuke: 先不說就算有保證也是民法瑕疵擔保的問題 02/16 01:59
32F:→ KKyosuke: 去念一次侵占的法條 然後想一次 02/16 02:00
33F:→ KKyosuke: 現在要爭的是押金的退還 詐欺...到底詐欺了什麼? 02/16 02:01
34F:→ SuperPenguin: 瑕疵擔保不必然不構成詐欺,賣凶宅沒告知被告且成罪 02/16 02:01
35F:→ SuperPenguin: 的不少吧。 02/16 02:01
36F:→ SuperPenguin: 先論詐欺的部分,甲謊稱有一便宜之保時捷欲出售,但 02/16 02:18
37F:→ SuperPenguin: 需先支付定金若干,得手後便逃之夭夭,我想你也同意 02/16 02:19
38F:→ SuperPenguin: 這也算詐欺吧,所以名目上是定金或價金應該沒有關係 02/16 02:19
39F:→ SuperPenguin: 。而關於侵占,確實交付定金有可能是動產質權的設定 02/16 02:21
40F:→ SuperPenguin: 而未移轉所有權,但以金錢來說,房東放入錢包或存入 02/16 02:21
41F:→ SuperPenguin: 戶頭時,原PO之所有權即因混同而消滅了吧,如此似乎 02/16 02:22
42F:→ SuperPenguin: 就不算他人之物了,除非你要把犯罪成立的時點拉到他 02/16 02:23
43F:→ SuperPenguin: 一放進錢包/存入戶頭的時候,但這樣感覺也說不太通 02/16 02:23
44F:→ a9301040: 我也覺得侵占比較容易構成,押金是種類之債,不管混同啦 02/16 08:40
45F:→ a9301040: 如果現金會因為混同而消滅所有權論點可以成立,那公司 02/16 08:42
46F:→ a9301040: 董事/會計/出納把錢放到口袋,就不會成立侵占了^^ 02/16 08:43
47F:→ a9301040: 因為跟侵占行為人的錢混同了,所有權消滅... 02/16 08:43
48F:→ sindyevil: 這案子很單純的民事案件,好好談沒有必要這樣,要求改善, 02/16 08:57
49F:→ sindyevil: 沒有改善就往減少價金和解約方向走,然後這段時間因淹水 02/16 08:58
50F:→ sindyevil: 滲漏而導致的損害另外提出,如果要成功,就割捨一點出來 02/16 08:58
51F:→ sindyevil: 作為退讓,搞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就好. 02/16 08:58
53F:→ SuperPenguin: 個人見解是種類之債是債權,混同涉及的是物權,債權 02/16 13:33
54F:→ SuperPenguin: 屬性如何,應該是不影響物權變動,至於A大提的例子 02/16 13:34
55F:→ SuperPenguin: ,如果行為的當下是有犯意的,自然會成立,但本案中 02/16 13:34
56F:→ SuperPenguin: 狀況應該不太相同,而回S大,之所以提這樣的意見, 02/16 13:36
57F:→ SuperPenguin: ,是想說原PO已經發了好幾次文,應該也是好好談對方 02/16 13:36
58F:→ SuperPenguin: 卻沒有誠意吧? 02/16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