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e7674 (向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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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这样的租屋纠纷该如何解决
时间Sun Feb 14 22:07:43 2016
※ 引述《tine7674 (向问天)》之铭言:
: 甲向乙租一间套房,并交付予乙押金2个月共13000元,甲於租屋半年并向乙缴纳一月份
: 房租6500之後,发现屋内有多处漏水,甲通知乙房屋多处漏水之後,乙虽有进行修缮
: 但并无法改善漏水情形,甲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契约并要求乙退还2个月押金及之後的房
: 租,但乙只愿意退还甲一个月押金,请问大家此时甲应如何进行救济。
: ps我承认我就是甲,希望大家给我一些建议
请问一下,如果她归还我一个月的房租6500元,我还能继续跟他追讨剩下的一个月押金
及一月份剩余的房租5416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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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uperPenguin: 照理当然是可以,毕竟是他房屋有瑕疵,甚至对於已付 02/14 23:12
2F:→ SuperPenguin: 的房租还可以要求减价,如果房屋瑕疵很明显又夸张 02/14 23:12
3F:→ SuperPenguin: 我看你直接去提告诈欺吧 02/14 23:14
4F:推 KKyosuke: 哪来的诈欺= = 02/14 23:50
5F:→ a9301040: 可以,先拿到一个月的为先;後续要提告了。 02/15 11:53
6F:→ SuperPenguin: 如果屋况跟当初描述的差距过大,个人认为可以构成? 02/15 17:18
7F:→ SuperPenguin: 一月份剩余和押金也才一万左右,循民事途径对当事人 02/15 17:19
8F:→ SuperPenguin: 成本过高吧 02/15 17:20
9F:→ sindyevil: 成本高就滥用刑事程序? 02/15 19:44
10F:→ SuperPenguin: 我有说要差距很大,此外我并无要鼓励滥用程序,但这 02/16 00:37
11F:→ SuperPenguin: 是原PO可以合法从事的行为,若有滥用,我想那也是既 02/16 00:38
12F:→ SuperPenguin: 有制度,包括民事对这类案件极不友善,也包括刑事诉 02/16 00:38
13F:→ SuperPenguin: 讼上的制度难以杜绝这种事情,但我想这些问题不该由 02/16 00:39
14F:→ SuperPenguin: 当事人背负吧。相较讼棍来讲,我觉得这样的作法已经 02/16 00:39
15F:→ SuperPenguin: 很OK了。 02/16 00:39
16F:→ depravity: 这就是讼棍啊 = = 02/16 01:04
17F:推 KKyosuke: 噗 02/16 01:20
18F:→ SuperPenguin: 我想诸位也不否认在民法上原PO有权要求解约并返还相 02/16 01:50
19F:→ SuperPenguin: 关费用吧,这本就是其应得的权利,而既有的救济制度 02/16 01:51
20F:→ SuperPenguin: 中,除了提告诈欺我也想不出其他更具建设性的建议了 02/16 01:51
21F:→ SuperPenguin: ,如果只是要回自己应得的权利也要被称为讼棍,那我 02/16 01:52
22F:→ SuperPenguin: 想没甚麽人不是讼棍吧。 02/16 01:52
23F:推 KKyosuke: 建设性...这是去被警察或检察官洗脸的吧 02/16 01:53
24F:→ KKyosuke: 诈欺八竿子打不着还硬要去告诈欺到底哪里来的建设性 02/16 01:53
25F:→ SuperPenguin: 明知房屋多处漏水仍硬要出租,这样不至於到八竿子都 02/16 01:57
26F:→ SuperPenguin: 打不着吧,当然原PO具体遇到怎麽样的状况我不清楚, 02/16 01:57
27F:→ SuperPenguin: 我也提到如果屋况跟屋主当初保证的有极大的落差,可 02/16 01:58
28F:推 KKyosuke: 真的要告刑事告侵占比诈欺靠谱几百倍 02/16 01:58
29F:→ SuperPenguin: 循此途径。 02/16 01:58
30F:→ SuperPenguin: 抱歉小的才疏学浅 请教这跟侵占有何关系? 02/16 01:58
31F:→ KKyosuke: 先不说就算有保证也是民法瑕疵担保的问题 02/16 01:59
32F:→ KKyosuke: 去念一次侵占的法条 然後想一次 02/16 02:00
33F:→ KKyosuke: 现在要争的是押金的退还 诈欺...到底诈欺了什麽? 02/16 02:01
34F:→ SuperPenguin: 瑕疵担保不必然不构成诈欺,卖凶宅没告知被告且成罪 02/16 02:01
35F:→ SuperPenguin: 的不少吧。 02/16 02:01
36F:→ SuperPenguin: 先论诈欺的部分,甲谎称有一便宜之保时捷欲出售,但 02/16 02:18
37F:→ SuperPenguin: 需先支付定金若干,得手後便逃之夭夭,我想你也同意 02/16 02:19
38F:→ SuperPenguin: 这也算诈欺吧,所以名目上是定金或价金应该没有关系 02/16 02:19
39F:→ SuperPenguin: 。而关於侵占,确实交付定金有可能是动产质权的设定 02/16 02:21
40F:→ SuperPenguin: 而未移转所有权,但以金钱来说,房东放入钱包或存入 02/16 02:21
41F:→ SuperPenguin: 户头时,原PO之所有权即因混同而消灭了吧,如此似乎 02/16 02:22
42F:→ SuperPenguin: 就不算他人之物了,除非你要把犯罪成立的时点拉到他 02/16 02:23
43F:→ SuperPenguin: 一放进钱包/存入户头的时候,但这样感觉也说不太通 02/16 02:23
44F:→ a9301040: 我也觉得侵占比较容易构成,押金是种类之债,不管混同啦 02/16 08:40
45F:→ a9301040: 如果现金会因为混同而消灭所有权论点可以成立,那公司 02/16 08:42
46F:→ a9301040: 董事/会计/出纳把钱放到口袋,就不会成立侵占了^^ 02/16 08:43
47F:→ a9301040: 因为跟侵占行为人的钱混同了,所有权消灭... 02/16 08:43
48F:→ sindyevil: 这案子很单纯的民事案件,好好谈没有必要这样,要求改善, 02/16 08:57
49F:→ sindyevil: 没有改善就往减少价金和解约方向走,然後这段时间因淹水 02/16 08:58
50F:→ sindyevil: 渗漏而导致的损害另外提出,如果要成功,就割舍一点出来 02/16 08:58
51F:→ sindyevil: 作为退让,搞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麽就好. 02/16 08:58
53F:→ SuperPenguin: 个人见解是种类之债是债权,混同涉及的是物权,债权 02/16 13:33
54F:→ SuperPenguin: 属性如何,应该是不影响物权变动,至於A大提的例子 02/16 13:34
55F:→ SuperPenguin: ,如果行为的当下是有犯意的,自然会成立,但本案中 02/16 13:34
56F:→ SuperPenguin: 状况应该不太相同,而回S大,之所以提这样的意见, 02/16 13:36
57F:→ SuperPenguin: ,是想说原PO已经发了好几次文,应该也是好好谈对方 02/16 13:36
58F:→ SuperPenguin: 却没有诚意吧? 02/16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