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相似前案的引用
時間Sat Jan 30 19:24:33 2016
看美國法學論文和法院判決(地方與聯邦皆然)
進行論述的時候引用相近前案的頻率頗高
國內學術論文引證相近判決判例以佐證作者
論述的還好 但是三級判決文內容引證的頻率
與其說不高 該說頗低
這是因為兩造律師提供的訴狀原件內容的引證
頻率就低所導致 還是法官寫判決書的時候有內部
習慣或規定把引證盡量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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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ukehong: 我國不是case law啊 01/30 23:22
2F:推 ocean11: 法律體系不同所導致 01/31 00:25
3F:→ KKyosuke: 會問這個問題...你先去了解甚麼是英美法吧... 01/31 06:04
4F:→ volkov: 其實我打案子也會比較背景事實 01/31 11:22
5F:推 justicesword: 因為我國是civil law 01/31 11:54
成文法固然以法條為判決基礎 但也有法條解釋的問題
難道地方法院判決可以都不管上級高等法院跟最高法院
之前對於相近案子適用相同法條的解釋?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5.14), 01/31/2016 12:46:47
6F:→ alawyer: 會比較,因為部分地院法官也會參酌、推測上級審的見解。 01/31 12:56
7F:→ volkov: 英美法也有法典啦 01/31 14:23
8F:→ justicesword: 老實說,這是台灣法律制度理論和實務脫勾許多地方 01/31 15:16
9F:→ justicesword: 的其中一處。因為我國法律好聽是說兼容並蓄,難聽就 01/31 15:16
10F:→ justicesword: 是東拼西湊。 01/31 15:16
11F:→ KKyosuke: 一定要你管的解釋叫做判例 01/31 16:16
另外會說刪除所引判決來源 是因為某些判決文可以見到
一大段一再重複一字不漏完全相同的文字
小心訴原回去會發現那段被一再使用卻未引來來的文字
其實是某個判決裡面首次寫上的
既然判決無著作權可言 所以才會想說這種寫法是律師端就習慣這樣
還是法官端習慣會刪去引用來源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5.14), 01/31/2016 1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