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j711658 (ki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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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審判中檢察官有無聲請“停止羈押”之權?
時間Mon Jan 25 00:03:23 2016
各位好 目前讀刑事訴訟羈押的章節
107條規定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換句話說於審判中檢察官就沒有向法
院聲請撤銷羈押的權力
又110條規定 檢察官在偵查中 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此處 是否可以比照107條的思維
:認為在審判中檢察官就沒有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的權利?
之所以這樣說的想法是因為羈押的審查權本歸屬法院,而現在案件已經到了法院審理中,
則檢察官就不能再表示是否為撤銷或停止羈押的意見,故而得出審判中檢察官沒有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的權利
不曉得這樣的想法是否為正確請各位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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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因為檢方在審判中沒有聲請羈押權,自然也不會有聲 01/25 00:50
2F:→ justicesword: 請撤銷、聲請停止羈押等權利。 01/25 00:50
3F:→ Afun2009: 在院方,法官想押就押,之前還遇過檢察官沒押,第一次準 01/25 11:48
4F:→ Afun2009: 備程序受命當庭諭知收押,一整個昏倒。 01/25 11:49
5F:推 confident: 除了條文反面解釋和1F說的,檢察官(在審判中)和被告 01/25 16:00
6F:→ confident: 同為當事人,基於武器平等原則,當然不能有該權利。 01/25 16:02
7F:→ forbit1989: 那為了避免法官一上來就有罪推定 承審法官應該也不行 01/25 16:27
8F:→ forbit1989: 自為羈押裁定呀 01/25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