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qq (海洋的健兒們得豎堅長~)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回扣用途是否影響背信罪成立呢
時間Sat Jan 23 12:20:56 2016
想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假設以下情景
(純假設,如有雷同,皆為巧合^^)
某甲擔任公司主管,有採購權限
某天業務某乙來訪,希望某甲將耗材定期採購安裝交給某乙
並表示可以低於目前採購價格出售,若不含安裝則費用另計
因可節省成本令某甲心動。而某乙不含安裝另有優惠的承諾
讓某甲有以下打算:
1.向某乙採購耗材不含安裝,並指示不知情下屬某丙自行安
裝,安裝價差流進自己口袋
2.同上,但價差作為自己部門公費,用於購買不方便請領之
物品
3.向某乙採購耗材不含安裝,並與下屬某丙佈誠,安裝價差
用於部門聚餐或其它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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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以上三種行為,除第1點明確是背信該當,會因為所
得用途而有分別嗎?如皆為背信,那第3點的某丙在知情情況
下也享受了這些回扣招待,亦為同罪?
以上疑問還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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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247.12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453522860.A.ACD.html
1F:推 lukehong: 給老闆同意 01/23 13:22
2F:→ marsqq: 謝謝前輩提點,以上前提都是under the table的 01/23 13:51
3F:→ marsqq: 即主管個人的決定 01/23 13:52
4F:推 volkov: 個人覺得,全部都是背信 01/23 17:54
5F:→ saltlake: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所以甲怎都是 01/23 20:15
6F:→ saltlake: 同理丙就算3也是 可話說回來 一般概念的回扣是這樣嗎? 01/23 20:15
7F:→ saltlake: 這種事甲虛報業務費(扣)並挪用公款他用 沒有"回"扣 01/23 20:17
8F:→ saltlake: 虛報是指安裝費有向公司報但因實際位請外人裝而扣下 01/23 20:20
9F:→ saltlake: 要說回扣 該是甲乙談妥以優惠價購乙公司品但甲向己公司 01/23 20:21
10F:→ saltlake: 以原價或實際交易價更高者報帳 乙也協助之 並且將價差 01/23 20:22
11F:→ saltlake: 全部或部份給甲 所以有甲公司的錢好像流向乙公司 卻有 01/23 20:23
12F:→ saltlake: 部分被甲扣下回流到甲口袋 所以叫回扣 01/23 20:23
13F:→ saltlake: 這些有的沒有的 指要明確報請自己老闆同意就沒有違背 01/23 20:27
14F:→ saltlake: 老闆對自己職務的信任 01/23 20:27
15F:→ saltlake: 這時候就不稱回扣而稱給甲的傭金 或給甲的部門之回饋 01/23 20:28
16F:→ saltlake: 視退回的錢用在那些人而有不同名稱 01/23 20:28
感謝S大回文
就我認知,傭金與回扣的根本不同之一在於僱主是否知悉
若僱主知悉且默許就無背信之虞
我原文可能沒有打的很清楚,造成誤解
某乙耗材價格就算含安裝費用亦低於現行採購價格
(預設報價單與簽呈上沒有明列細項只有總價,
當然,作業是需技術與時間的)
原則此案上呈一定會通過,對公司非但無損失反而有益
某甲只是考量是否從公司受益中"提取"部分而已
簡單說就是公司從原本可省
50(耗材)+50(安裝)=100
變成只節省一部分,而部分金額由某甲吞下了
又延伸一個問題
某甲利用主管權力交待某丙自行安裝
會因為某丙是否在上班時間進行而有不同嗎?
利用上班時間安裝,將安裝費用吃下是背信
若某丙在下班時間安裝是否就無背信問題呢?
以上疑問皆為個人腦補,煩請前輩釋疑、討論^^
※ 編輯: marsqq (220.132.247.124), 01/23/2016 21:58:04
17F:→ saltlake: 先確認乙的報價單列的價錢總必須是 耗材總價和安裝費 01/24 08:07
18F:→ saltlake: 合起來的價錢 交給甲 甲上簽呈給上級簽准 乙的公司把 01/24 08:08
19F:→ saltlake: 耗材逐月送來 但是跟甲講好了不安裝 讓甲自己找人裝 01/24 08:08
20F:→ saltlake: 並且定期把每次的安裝費 "退回給甲"而甲自己"扣下"來用 01/24 08:09
21F:→ saltlake: 這過程倘若甲的上級不知情 確實已經被乙送來的報價單 01/24 08:10
22F:→ saltlake: 蒙蔽 亦即乙辜負了甲公司對該報價單的信任 甲也辜負了 01/24 08:11
23F:→ saltlake: 自己公司對甲本人的信任 復因甲公司不知情才復出本公司 01/24 08:12
24F:→ saltlake: 不會從乙公司獲得的安裝服務的安裝費 甲公司難謂無受損 01/24 08:13
假定某甲只想貪點小便宜,故在上呈文件中只提出需更換耗材
事涉專業,故上級對中間過程亦不清楚,那爭點視上級對此作
業的認知是否包含安裝而有不同對嗎?
1.上級已有認知此作業應由外部人員安裝或報價or簽呈有載明->背信成立
2.若以上皆否->是否背信會變成爭點,畢竟當初所談是否含安裝只有甲乙
二人清楚,且公司實際購入耗材價格已低於行情。基於無罪推定,非有證明
對甲乙二人皆無法可罰!?
25F:→ saltlake: 甲讓丙上班時間安裝表示占用丙領甲公司薪水可做他事的 01/24 08:14
26F:→ saltlake: 時間 使甲公司更加受損 倘丙知情 自然也辜負公司的信任 01/24 08:14
如公司已有認知安裝應由外部人員進行,就算丙利用私人時間安裝亦屬背信對嗎?
丙是否可主張甲以主管權勢令下屬無法抗拒而免去刑責。或不管如何在他知道這件
事又未向上級舉發之時就已是共犯了呢?
27F:→ saltlake: 最後 背信未遂也應依法受罰 01/24 08:15
28F:→ saltlake: 刑事責任與民事者不同 要件並非總應包含實際損害 01/24 08:17
29F:→ saltlake: 更正一下 乙並非為甲公司執行任務 所以乙是詐欺甲公司 01/24 08:26
30F:→ saltlake: 把應該是甲公司受有的安裝利益讓甲公司誤以為會有卻沒有 01/24 08:26
31F:→ saltlake: 把該利益轉讓甲受有 01/24 08:27
32F:→ saltlake: 甲和丙在明知而行的情況下則是違背公司信任其任務之執行 01/24 08:27
33F:→ saltlake: 的背信 不過詐欺和背信未遂皆罰 01/24 08:28
34F:→ saltlake: 但是詐欺和背信就現行條文看 背信就已經滿足詐欺要件 01/24 08:39
35F:→ saltlake: 處罰項目也都一樣 仔細去追究兩者的差別似乎沒有啥實益 01/24 08:40
36F:→ saltlake: 除非受害者引民法求償的時候 對背信者還可額外追究信賴 01/24 08:42
37F:→ saltlake: 利益受損這部分的損害賠償? 有網友知道嗎? 01/24 08:42
38F:→ depravity: 公司當然有害啊 本來可以花更少 = = 01/24 12:56
已了解不管安裝價差用途為何,只要某甲利用這件事圖謀不法所有而未為公司所知即為背
信。現在新問題是公司認知是否影響背信成立?
例如房屋買賣,房仲居間斡旋,若買賣雙方十分滿意房仲的服務而另外給小費,
那這筆小費是否該上繳房仲公司呢?就我認知是不用,那房仲公司可主張房仲利用
上班時間進行服務,卻未將小費上繳而造成公司損失嗎?
將上面例子套到原本的case來看,這種無實體的"服務"損失到底怎麼算...
越來越頭疼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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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又想到回扣與傭金在僱主是否同意,那是否背信
會因為公司規模而不同嗎?
假設某甲待的公司
1.家族事業,某甲亦為老闆親屬,未上市櫃
就算東窗事發,雖背信非告訴乃論,但查到刑法
343條準用第324條第二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
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只要老闆放過某甲,則某甲仍然沒事對嗎?
2.若某甲是在一上市櫃公司的某個廠擔任主管
那回扣與傭金分際又是誰說了算?
假設上下關係如下
董事會(長)>廠長>部門主管>某甲>某丙
只要由簽呈最後決行的那個人同意就可以了嗎?
剛google了一下「董事長 背信」,發現就算是
董事長收受不法所得亦可以構成背信罪,所以公
司規模是會影響是否背信的對嗎?
※ 編輯: marsqq (220.132.247.124), 01/24/2016 16: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