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jamin0126 (台灣健兒加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提公訴罪須自備證據嗎
時間Fri Jan 22 23:06:29 2016
在公司被搔擾
對方應是違反強制罪
想到警局報案
可是沒有錄影或錄音
請問這種情況下警察會受理這個案子嗎
還是說警察會約談對方來偵訊調查
所以只要報案即可,無須自備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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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rbit1989: 程序上要受理,但警察應該會「建議」你別提 01/22 23:09
2F:→ forbit1989: 另外強制罪非公訴罪 01/22 23:10
3F:→ forbit1989: 最後證據的部分能自備就自備 期待警察並不實際ˊ_>ˋ 01/22 23:11
4F:→ tgsh: 公訴或自訴是程序,根本沒有罪是公訴罪或自訴罪,也可以說任 01/22 23:29
5F:→ tgsh: 何罪都可以是公訴罪或自訴罪 01/22 23:30
6F:→ forbit1989: ㄜ...樓上 您說的是沒錯啦 不過這邊不是學術討論,所 01/22 23:59
7F:→ forbit1989: 以用詞上讓詢問者理解就好啦~ 01/22 23:59
8F:→ v3su: ……您的職場問題層出不窮……您有辦法報案再說吧 01/23 01:10
9F:→ v3su: 之前的妨害名譽、現在的強制,您先通過員警那關再說。沒有 01/23 01:12
本來想用妨害名譽提告
但是只有六個月,已經過時效了
而強制罪是五年,所以想拼拼看
10F:→ v3su: 齊全的證據、員警要怎麼製作筆錄,請問? 01/23 01:12
強制罪不是非告訴乃論嗎?
偵訊、調查應該是警察的工作吧
11F:→ v3su: 不先找主管討論、而是想用報案方式,卻連基本的真正證據都沒 01/23 01:15
我已經離開公司了,所以沒有立場回去找主管
再說我們不同部門,我的主管也沒有管轄權力可以處理
12F:→ v3su: 有。而,一間公司可以待成這樣、為何不離職?面對這種同事也 01/23 01:15
13F:→ v3su: 不愉快不是嗎。重點是、一採取司法,公司應該也待不成,沒 01/23 01:15
14F:→ v3su: 有一間公司喜歡員工不找公司解決同事間問題、而是直接走法 01/23 01:15
15F:→ v3su: 律 01/23 01:15
當初沒跟公司反應
是不想第一天上班就鬧這種事
就算問題解決了
也會在主管面前留下壞印象吧
16F:→ v3su: 您就直接去警局吧,不要再問會不會找同事做筆錄,扣掉您自刪 01/23 01:18
17F:→ v3su: 的文章,這次是我第三次看到您問一樣的問題,員警會找他們、 01/23 01:18
18F:→ v3su: 也會聯絡公司,因為職場上的刑事問題都需通報給嫌疑犯公司進 01/23 01:18
19F:→ v3su: 行了解、還有勞委會 01/23 01:18
20F:推 volkov: 不自備也行,案子就八成死在那邊 01/23 09:16
21F:→ volkov: 看你目的是什麼 01/23 09:16
※ 編輯: benjamin0126 (1.174.154.29), 01/23/2016 21:10:15
22F:→ forbit1989: 強制罪是告訴乃論...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 01/23 21:24
第三○八條:「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為強制罪為第三○四條
故不在此限,屬非告訴乃論
※ 編輯: benjamin0126 (1.174.154.29), 01/23/2016 21:57:13
23F:→ forbit1989: ㄜ 好吧 抱歉 我看錯了... 不過你沒自己沒收集證據 也 01/23 22:59
24F:→ forbit1989: 不用期待檢警幫忙調查證據 比較有效率就是了+_+ 01/23 23:00
25F:→ a9301040: 檢警如何找證據,羅生門 01/24 07:24
26F:噓 v3su: 您的想法真是,強制罪的追訴期是六個月,誰跟您說五年?!另 01/24 08:30
27F:→ v3su: 外又是誰跟您說公訴罪、偵訊調查是警察的工作?沒有齊全證 01/24 08:30
28F:→ v3su: 據、請問員警怎麼製作筆錄?!還要員警幫您準備哦? 01/24 08:30
29F:噓 v3su: 如果連製作筆錄的證據都還要員警搜集、調查準備,全台灣的 01/24 08:34
30F:→ v3su: 員警會爆離職潮。而都過半年了,請問同事現在哪裡觸犯以強 01/24 08:34
31F:→ v3su: 暴、妨害行使權利的強制? 01/24 08:34
32F:→ benjamin0126: 樓上莫非是警察? 01/24 19:03
33F:噓 malemma: 半年前的騷擾事件,你自己不錄影錄音,還想要檢警幫你蒐 01/25 09:47
34F:→ malemma: 集證據?用時光機嗎? 01/25 09:47
35F:→ benjamin0126: 呵,你以為每個人都有錄音筆、DV哦 01/25 10:11
36F:→ benjamin0126: 再說搔擾完還要告訴對方,對不起,我要蒐證 01/25 10:14
37F:→ benjamin0126: 請你再搔擾一次,我喬一下位置 01/25 10:14
38F:噓 malemma: 所以咧?你以為找警察麻煩會有差嗎? 01/25 12:50
39F:→ v3su: Dear m大,不用管他。 01/25 15:17
今天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問了
出來幫忙諮詢的是一位六十歲的老法官
他說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很長
幾達十年
v3su大,如果連法官說的你都不信,那我就沒辦法了
※ 編輯: benjamin0126 (1.174.147.124), 01/25/2016 20:48:51
40F:推 v3su: 那您就去告啊。請您先搞懂妨害自由的消滅時效何時終止再說。 01/25 23:44
41F:→ v3su: 請快點去報案、快去。也請跟我說是哪個法扶的法官回答您的? 01/25 23:44
42F:→ v3su: 因為我就是在做法扶的訴訟資詢,我超好奇是哪位跟您說長達幾 01/25 23:44
你該不會是律師吧
43F:→ v3su: 十年,破記錄 01/25 23:44
44F:→ v3su: 另外,法扶幾乎沒有法官會在做咨詢。退休法官或是年長資深 01/25 23:47
45F:→ v3su: 都是在法院調解室擔任調解委員 01/25 23:47
46F:→ v3su: 而您有無告訴那位法官,您於半年前就已經“知曉”受迫、而非 01/25 23:52
47F:→ v3su: 不知情,並也早已離開公司?如果他還有辦法回答您一樣保留追 01/25 23:52
48F:→ v3su: 訴長達十年,那真的破記錄……… 01/25 23:52
刑法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http://goo.gl/1SvgoE
強制罪為非告訴乃論,是我在這個網頁看到的
※ 編輯: benjamin0126 (1.174.129.59), 01/26/2016 00:34:04
49F:→ v3su: 我知道您有做很齊全的功課,很認真。但是妨害自由要件有個前 01/26 00:45
50F:→ benjamin0126: 雖然我們意見分歧,但還是謝謝你撥空回答我 01/26 00:45
51F:→ v3su: 提。以知曉、正受害為構成要件。以獲得自由為加害消滅 01/26 00:46
52F:→ v3su: 我跟您意見不是分歧,我是希望您當初已經受害、不開心、被排 01/26 00:47
53F:→ v3su: 擠這些不愉快,不要又背上一個誣告前科,不要那麼笨笨的 OTZ 01/26 00:47
54F:→ v3su: 您要告,我不反對,我甚至可以教您如何寫狀。但問題是證據 01/26 00:48
55F:→ v3su: 您在沒有證據情況下、又過那麼久,對方反咬您誣告怎麼辦 01/26 00:49
56F:→ v3su: 另,員警受理報案若沒有證據沒辦法製作筆錄、他們沒辦法打字 01/26 00:50
57F:→ v3su: 您要員警幫您找證據是不可能的,很多員警都推拖報案了,懂嗎 01/26 00:51
58F:→ benjamin0126: 瞭解,您放心我會想辦法蒐集證據 01/26 00:53
59F:→ benjamin0126: 有十足把握再提告的 01/26 00:53
60F:→ v3su: 加油哦!!! :)) 01/26 01:05
61F:→ malemma: 如果你有對方的LINE,想辦法讓他自己說出口吧 01/26 16:11
62F:→ benjamin0126: 目前正在努力地套話中 01/26 23:17
63F:→ benjamin0126: 感謝malemma大 01/27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