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LAW
標題[討論] 網路罵人 一套法律有兩套標準
時間Thu Nov 13 05:04:03 2014
還記得 之前 某知名遊戲直播主 桶神
在直播時,直指 某版主ID 罵人,例如 ganbaday你這白癡智障幹(舉例 我忘了他罵啥)
(可參考新聞回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
然後他在LOL版說,他本來想舉證 "網路匿名性" 根本不認識對方,
罵也傷不到對方真實身分(反正大家都是網路ID,也沒人知道那個版主是啥名字是誰)
結果被法官打槍
原文在
#1JkaWtsP (LoL) 此為統神的經驗分享...節錄
"法官叫我不要說 沒意義
檢察官在那邊跳針說 反正妳就不認為網路上罵人沒罪啊"
"
最後還放大招 全台灣沒有檢察官或法官會認為妳沒有罪"
但為什麼身邊的朋友都沒有碰到這麼讚的法官,=______________=
明明是那種,指著ID罵的,不是推文無法證明是誰的喔,法院給的理由卻是...
"網路有
「匿名性」之特徵,
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僅以網路帳號得知其背後使用人之
真實身分....(中略),已難逕認真實生活中原告之社會評價有何招致減損之危險"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361365842.A.0DC.html
這是前輩的討論,可到這裡查詢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這更悲情,還找了律師聲請徑付審判,被打槍了
而且從內文很明顯看得出來,被告是故意針對原告罵,還沾沾自喜貼人相片...
這樣都能躲過,有沒有天理阿....
大家都在網路上混,唯一的名譽就是網路ID呀,我實在不懂了
為什麼這種很明確,一翻兩瞪眼的事情,會有兩種說法啊? 又不是模糊地帶
"
網路ID是否與人格權連結" 一套法律雙重標準,而且是天差地遠,實在是
※ 編輯: ganbaday (118.166.231.3), 11/13/2014 05:15:05
1F:→ ganbaday: 剛剛發現原來開了LawsuitSug...感謝本版推文的線索 11/13 07:06
2F:→ ganbaday: 看來有很多文可以爬QQ 11/13 07:06
3F:推 hjgx: 一套法律雙重標準,很過分嗎?去複習阿扁和林益世的故事吧。 11/13 11:07
4F:推 OAzenO: 因為這就是"模糊地帶"阿 不確定法律概念 11/13 21:53
5F:→ aa182201: 法官不同吧ˊ__>ˋ 11/14 17:27
6F:→ Gi8: 如果一人一ID,且該ID無疑地代表該人,那麼妨害名譽成立無疑. 11/14 23:42
7F:→ Gi8: 但是現在不採實名制,變成ID跟人之間的關聯性相對降低, 11/14 23:45
8F:→ Gi8: 所謂的"人格權"是指ID的人格還是現實人格?人往往透過網路的 11/14 23:52
9F:→ Gi8: 匿名性,建立另一套人格,那刑罰應該保護何者? 11/14 23:52
10F:→ Gi8: 又或者在共用帳號、分身帳號上,數人格的情況,如何論處? 11/14 23:53
11F:→ Gi8: 我想這不會是個一翻兩瞪眼的事情,特別是在刑罰上,在罪刑法定 11/14 23:57
12F:→ Gi8: 原則下,這類案件是否當然論處妨害名譽,我想是有討論餘地的. 11/14 23:58
13F:→ Gi8: 其實就我個人認為,名譽既然是外部評價的總和,那我對別人的意 11/14 23:59
14F:→ Gi8: 見也是其中之一,那為何我不能忠實的表達我內心的意見? 11/15 00:00
15F:→ Gi8: 我真切地認為某人是白癡時,充其量也只是在該人的外部評價裡 11/15 00:02
16F:→ Gi8: 加上一條"Gi8認為你是白癡",且這並不影響其他人對該人的評價, 11/15 00:03
17F:→ Gi8: 所以這種單純意見表達,我認為沒有刑罰介入的必要. 11/15 00:03
18F:推 KKyosuke: 其實很簡單的一句話就是 法律當初制定的時候可沒考慮到 11/15 07:12
19F:→ KKyosuke: 有現代社會這麼多奇妙的演變 11/15 07:12
20F:→ KKyosuke: 很簡單舉個例子 犯罪地法院有管轄權 那網路犯罪呢? 11/15 07:14
21F:→ KKyosuke: 法律是不可能規範所有案件的 一定會出現各種解釋方式 11/15 07:16
22F:推 Gi8: 我覺得網路犯罪的管轄應該限縮於行為地,與犯罪證據蒐集也比 11/15 13:46
23F:→ Gi8: 較有關聯,而且也可以避免莫名其妙被告時,還要跑外縣市法院 11/15 13:46
24F:→ Gi8: 的窘境... 11/15 13:46
25F:→ KKyosuke: 問題就是行為地在哪裡... 11/15 18:25
26F:→ KKyosuke: 舉個簡單的例子 我在PTT上辱罵某人 11/15 18:26
27F:→ KKyosuke: 所以行為地是在我上網的地方嗎 還是PTT上? 11/15 18:27
28F:→ KKyosuke: 還是被罵的人上網的地方? 11/15 18:28
29F:→ KKyosuke: 在沒有進一步的明確立法之前 會有不同的意見是必然的 11/15 18:28
30F:→ Gi8: 行為地就是實施打字發文行為的現實所在地呀,不會是PTT上啦, 11/15 19:01
31F:→ Gi8: 不然怎麼定管轄,還是全都由PTT伺服器所在地管轄=.= 11/15 19:02
32F:→ Gi8: 網路犯罪的管轄不是定不出來,有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只是 11/15 19:05
33F:→ Gi8: 管轄競合的情況,容易被濫用.立法加以明確的確是根本作法, 11/15 19:07
34F:→ Gi8: 但實在難以期待,當務之急仍必須在現行法下尋求解決之道. 11/15 19:09
35F:推 KKyosuke: 原本就是用被告住居所啊 11/16 11:49
36F:→ Gi8: 沒有吧,現在被告都是跑告訴人為告訴的警局或檢察署. 11/16 18:44
37F:→ Gi8: 不然盧教授事件就不會有108條好漢相約嘉義遊了XD 11/16 18:47
38F:推 KKyosuke: 警局跟法院兩回事啊 11/16 22:03
39F:→ KKyosuke: 偵查跟管轄是不同的概念 11/16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