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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 之前 某知名游戏直播主 桶神 在直播时,直指 某版主ID 骂人,例如 ganbaday你这白痴智障干(举例 我忘了他骂啥) (可参考新闻回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 然後他在LOL版说,他本来想举证 "网路匿名性" 根本不认识对方, 骂也伤不到对方真实身分(反正大家都是网路ID,也没人知道那个版主是啥名字是谁) 结果被法官打枪 原文在 #1JkaWtsP (LoL) 此为统神的经验分享...节录 "法官叫我不要说 没意义 检察官在那边跳针说 反正你就不认为网路上骂人没罪啊" "最後还放大招 全台湾没有检察官或法官会认为你没有罪" 但为什麽身边的朋友都没有碰到这麽赞的法官,=______________= 明明是那种,指着ID骂的,不是推文无法证明是谁的喔,法院给的理由却是... "网路有「匿名性」之特徵,一般社会大众无从仅以网路帐号得知其背後使用人之 真实身分....(中略),已难迳认真实生活中原告之社会评价有何招致减损之危险"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361365842.A.0DC.html 这是前辈的讨论,可到这里查询判决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这更悲情,还找了律师声请径付审判,被打枪了 而且从内文很明显看得出来,被告是故意针对原告骂,还沾沾自喜贴人相片... 这样都能躲过,有没有天理阿.... 大家都在网路上混,唯一的名誉就是网路ID呀,我实在不懂了 为什麽这种很明确,一翻两瞪眼的事情,会有两种说法啊? 又不是模糊地带 "网路ID是否与人格权连结" 一套法律双重标准,而且是天差地远,实在是 ※ 编辑: ganbaday (118.166.231.3), 11/13/2014 05:15:05
1F:→ ganbaday: 刚刚发现原来开了LawsuitSug...感谢本版推文的线索 11/13 07:06
2F:→ ganbaday: 看来有很多文可以爬QQ 11/13 07:06
3F:推 hjgx: 一套法律双重标准,很过分吗?去复习阿扁和林益世的故事吧。 11/13 11:07
4F:推 OAzenO: 因为这就是"模糊地带"阿 不确定法律概念 11/13 21:53
5F:→ aa182201: 法官不同吧ˊ__>ˋ 11/14 17:27
6F:→ Gi8: 如果一人一ID,且该ID无疑地代表该人,那麽妨害名誉成立无疑. 11/14 23:42
7F:→ Gi8: 但是现在不采实名制,变成ID跟人之间的关联性相对降低, 11/14 23:45
8F:→ Gi8: 所谓的"人格权"是指ID的人格还是现实人格?人往往透过网路的 11/14 23:52
9F:→ Gi8: 匿名性,建立另一套人格,那刑罚应该保护何者? 11/14 23:52
10F:→ Gi8: 又或者在共用帐号、分身帐号上,数人格的情况,如何论处? 11/14 23:53
11F:→ Gi8: 我想这不会是个一翻两瞪眼的事情,特别是在刑罚上,在罪刑法定 11/14 23:57
12F:→ Gi8: 原则下,这类案件是否当然论处妨害名誉,我想是有讨论余地的. 11/14 23:58
13F:→ Gi8: 其实就我个人认为,名誉既然是外部评价的总和,那我对别人的意 11/14 23:59
14F:→ Gi8: 见也是其中之一,那为何我不能忠实的表达我内心的意见? 11/15 00:00
15F:→ Gi8: 我真切地认为某人是白痴时,充其量也只是在该人的外部评价里 11/15 00:02
16F:→ Gi8: 加上一条"Gi8认为你是白痴",且这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该人的评价, 11/15 00:03
17F:→ Gi8: 所以这种单纯意见表达,我认为没有刑罚介入的必要. 11/15 00:03
18F:推 KKyosuke: 其实很简单的一句话就是 法律当初制定的时候可没考虑到 11/15 07:12
19F:→ KKyosuke: 有现代社会这麽多奇妙的演变 11/15 07:12
20F:→ KKyosuke: 很简单举个例子 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 那网路犯罪呢? 11/15 07:14
21F:→ KKyosuke: 法律是不可能规范所有案件的 一定会出现各种解释方式 11/15 07:16
22F:推 Gi8: 我觉得网路犯罪的管辖应该限缩於行为地,与犯罪证据蒐集也比 11/15 13:46
23F:→ Gi8: 较有关联,而且也可以避免莫名其妙被告时,还要跑外县市法院 11/15 13:46
24F:→ Gi8: 的窘境... 11/15 13:46
25F:→ KKyosuke: 问题就是行为地在哪里... 11/15 18:25
26F:→ KKyosuke: 举个简单的例子 我在PTT上辱骂某人 11/15 18:26
27F:→ KKyosuke: 所以行为地是在我上网的地方吗 还是PTT上? 11/15 18:27
28F:→ KKyosuke: 还是被骂的人上网的地方? 11/15 18:28
29F:→ KKyosuke: 在没有进一步的明确立法之前 会有不同的意见是必然的 11/15 18:28
30F:→ Gi8: 行为地就是实施打字发文行为的现实所在地呀,不会是PTT上啦, 11/15 19:01
31F:→ Gi8: 不然怎麽定管辖,还是全都由PTT伺服器所在地管辖=.= 11/15 19:02
32F:→ Gi8: 网路犯罪的管辖不是定不出来,有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只是 11/15 19:05
33F:→ Gi8: 管辖竞合的情况,容易被滥用.立法加以明确的确是根本作法, 11/15 19:07
34F:→ Gi8: 但实在难以期待,当务之急仍必须在现行法下寻求解决之道. 11/15 19:09
35F:推 KKyosuke: 原本就是用被告住居所啊 11/16 11:49
36F:→ Gi8: 没有吧,现在被告都是跑告诉人为告诉的警局或检察署. 11/16 18:44
37F:→ Gi8: 不然卢教授事件就不会有108条好汉相约嘉义游了XD 11/16 18:47
38F:推 KKyosuke: 警局跟法院两回事啊 11/16 22:03
39F:→ KKyosuke: 侦查跟管辖是不同的概念 11/1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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