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Wr (
jimmywr)LAW
標題[問題] 賣方疏忽未立標價是否可將意思表示撤銷
時間Sun Jun 22 13:00:19 2014
各位好!不好意思,這邊方便讓我問一下民總轉學考的問題嗎?
我已經有把答案稍微做了個修改
謝謝! 題目如下:
(題目)
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四十元」的牌
子一個。在此家旅館點由〞蘆筍湯,炭烤牛肉及花椰菜,點心〞所組成,共計
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餐點一份的顧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兩顆桃子。G
認為這兩顆桃子是其所訂之餐點的點心,所以他拒絕爲這兩顆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幣八十元。
(一) G 之主張於法有據?此與當G 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時之法律結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當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個顧客由於疏忽大意將該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時
,H相對於G有哪些請求權?(15 分)
今天下午請教了個前輩,他告訴了我關於契約不成立可以提出民法179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問題。於是我針對這個請求權,再第二個子題做了以下修改:
但第二個問題提到旅館主人可以,因表示行為錯誤而將意思表示撤銷之,
請問因為標價沒放好讓顧客以為是附贈之點心,以賣方的立場而言,對買方的
出賣的意思表示提出表示行為錯誤而撤銷,會不會很奇怪?
我覺得好像有點奇怪。在於老闆為什麼要將這個意思表示撤銷?
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撤銷,又要如何推定其買賣契約不成立?
才能開始寫後面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如果題目是反過來問顧客可以對老闆以什麼樣的理由提出
支付價金的抗辯,我自己自擬了這個問題然後自行回答,如果板友有對我的答案有所
疑惑的,是否也能不妨煩請各位指教。
我比較沒有問題的是第一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參考了參考書的寫法,問法和答法幾乎
八九不離十,但如果各位板友覺得我還有地方疏漏的,方便的話也可以幫我指點一下嗎,
謝謝!
我的答案如下:
擬答(一)
(一)按契約得依要約與承諾之合致而成立。所謂要約,係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
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要約一但成立後,要約人即應受拘束,民法第154條第1項參照。
如經相對人據以承諾,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參照)
(二)本題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條規定,係屬要約。而顧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兩顆桃子,係屬承諾。按民法
第153條,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故顧客G須為這兩顆桃子支付新台幣80元。G
於法無據。
(三)顧客G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以為兩顆桃子是所訂餐點之點心,屬於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不可撤銷,G仍需支付新台幣80元。
兩者法律結果相同,顧客G都有支付兩顆桃子價金的義務。(民法第367條參照)。
擬答(二)第一種版本
--->先寫旅館主人撤銷其意思表示,(這邊好像怪怪的?),然後推定買賣契約不成立,
後續衍生不當得利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惠。)
(一)按表意人若知其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可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非由表意人之過失者
為限。民法第88條參照。
(二)在本題中,G的前一個顧客因疏忽大意將牌子藏在桌子底下,係屬於意思表示錯誤之表
示行為錯誤,又表意人本身無過失,而桃子的標價在此交易上又為重要,旅館主人H可將其
意思表示撤銷,買賣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53條參照。)
(三)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且使他人損害者,受損人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參照民法第179條。旅館主人可以對顧客G請求返還兩顆桃子或相當於兩顆桃子的價金。
第二種版本的答法,我請教過之後發現好像更怪,但是針對
未立標價,該如何推導致買賣契約不成立,我想針對這點能否請教一下各位前輩的想法。
第二種版本的寫法我是寫,參照154條,因為標價被藏起來故要約不成立-->
買賣契約不成立(好像怪怪的,為立標價不代表要約不成立;
而要約不成立不代表買賣契約無效,是嗎?) 最後賣方對買方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擬答(二)第二種版本 (很奇怪,請各位參考就好,原則上我還是先依第一種版本的答法)
(一)按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154條第2項參照。
(二)本題G的前面那位顧客,因疏忽大意將牌子藏在餐桌底下,導致每顆桃子新台幣四十元
的要約不成立。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按民法第153條,契約不成立。
(三)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且使他人損害者,受損人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參照民法第179條。旅館主人可以對顧客G請求返還兩顆桃子或相當於兩顆桃子的價金。
就第二個子題,我自己補充了如果是顧客G,該如何對H提出支付價金的抗辯
我的擬答如下,希望也能夠請各位法律領域的先進們我看看
我的寫法是,牌子被藏起來屬於意思表示錯誤之表示內容錯誤
(一)按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表意人得將意思表示撤銷之,民法第88條參照。
(二)在本題中,顧客G的前面一位顧客因為疏忽,將牌子藏在桌子底下,導致G誤認為
桃子所訂之餐點之點心,係屬於意思表示錯誤之表示內容錯誤。所謂意思表示內容錯
誤,係指表意人使用了欲從事之表示行為,但誤認其表示行為在客觀上的意義。又表
意人本身無過失,顧客G可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作撤銷。故買賣契約不成立(根據民法
第153條)。顧客G可對旅館主人以買賣契約不成立為之抗辯,拒絕支付兩顆桃子的價金。
感謝各位耐心的看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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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mmyWr (115.43.23.58), 06/22/2014 2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