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Wr (
jimmywr)LAW
标题[问题] 卖方疏忽未立标价是否可将意思表示撤销
时间Sun Jun 22 13:00:19 2014
各位好!不好意思,这边方便让我问一下民总转学考的问题吗?
我已经有把答案稍微做了个修改
谢谢! 题目如下:
(题目)
旅馆主人H在旅馆之每张用餐桌上摆有一篮桃子及「每颗新台币四十元」的牌
子一个。在此家旅馆点由〞芦笋汤,炭烤牛肉及花椰菜,点心〞所组成,共计
新台币四百五十元之餐点一份的顾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两颗桃子。G
认为这两颗桃子是其所订之餐点的点心,所以他拒绝爲这两颗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币八十元。
(一) G 之主张於法有据?此与当G 未看到摆设在篮子旁的牌子时之法律结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当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个顾客由於疏忽大意将该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时
,H相对於G有哪些请求权?(15 分)
今天下午请教了个前辈,他告诉了我关於契约不成立可以提出民法179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问题。於是我针对这个请求权,再第二个子题做了以下修改:
但第二个问题提到旅馆主人可以,因表示行为错误而将意思表示撤销之,
请问因为标价没放好让顾客以为是附赠之点心,以卖方的立场而言,对买方的
出卖的意思表示提出表示行为错误而撤销,会不会很奇怪?
我觉得好像有点奇怪。在於老板为什麽要将这个意思表示撤销?
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撤销,又要如何推定其买卖契约不成立?
才能开始写後面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如果题目是反过来问顾客可以对老板以什麽样的理由提出
支付价金的抗辩,我自己自拟了这个问题然後自行回答,如果板友有对我的答案有所
疑惑的,是否也能不妨烦请各位指教。
我比较没有问题的是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参考了参考书的写法,问法和答法几乎
八九不离十,但如果各位板友觉得我还有地方疏漏的,方便的话也可以帮我指点一下吗,
谢谢!
我的答案如下:
拟答(一)
(一)按契约得依要约与承诺之合致而成立。所谓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
人承诺之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但成立後,要约人即应受拘束,民法第154条第1项参照。
如经相对人据以承诺,契约即成立。(民法第153条参照)
(二)本题旅馆主人H在旅馆之每张用餐桌上摆有一篮桃子及「每颗新台币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条规定,系属要约。而顾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两颗桃子,系属承诺。按民法
第153条,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契约即成立。故顾客G须为这两颗桃子支付新台币80元。G
於法无据。
(三)顾客G未看到摆设在篮子旁的牌子,以为两颗桃子是所订餐点之点心,属於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之意思表示错误不可撤销,G仍需支付新台币80元。
两者法律结果相同,顾客G都有支付两颗桃子价金的义务。(民法第367条参照)。
拟答(二)第一种版本
--->先写旅馆主人撤销其意思表示,(这边好像怪怪的?),然後推定买卖契约不成立,
後续衍生不当得利请求权(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惠。)
(一)按表意人若知其事即不为意思表示者,可撤销其意思表示,但以非由表意人之过失者
为限。民法第88条参照。
(二)在本题中,G的前一个顾客因疏忽大意将牌子藏在桌子底下,系属於意思表示错误之表
示行为错误,又表意人本身无过失,而桃子的标价在此交易上又为重要,旅馆主人H可将其
意思表示撤销,买卖契约不成立。(民法第153条参照。)
(三)按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并且使他人损害者,受损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参照民法第179条。旅馆主人可以对顾客G请求返还两颗桃子或相当於两颗桃子的价金。
第二种版本的答法,我请教过之後发现好像更怪,但是针对
未立标价,该如何推导致买卖契约不成立,我想针对这点能否请教一下各位前辈的想法。
第二种版本的写法我是写,参照154条,因为标价被藏起来故要约不成立-->
买卖契约不成立(好像怪怪的,为立标价不代表要约不成立;
而要约不成立不代表买卖契约无效,是吗?) 最後卖方对买方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拟答(二)第二种版本 (很奇怪,请各位参考就好,原则上我还是先依第一种版本的答法)
(一)按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民法第154条第2项参照。
(二)本题G的前面那位顾客,因疏忽大意将牌子藏在餐桌底下,导致每颗桃子新台币四十元
的要约不成立。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按民法第153条,契约不成立。
(三)按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并且使他人损害者,受损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参照民法第179条。旅馆主人可以对顾客G请求返还两颗桃子或相当於两颗桃子的价金。
就第二个子题,我自己补充了如果是顾客G,该如何对H提出支付价金的抗辩
我的拟答如下,希望也能够请各位法律领域的先进们我看看
我的写法是,牌子被藏起来属於意思表示错误之表示内容错误
(一)按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表意人得将意思表示撤销之,民法第88条参照。
(二)在本题中,顾客G的前面一位顾客因为疏忽,将牌子藏在桌子底下,导致G误认为
桃子所订之餐点之点心,系属於意思表示错误之表示内容错误。所谓意思表示内容错
误,系指表意人使用了欲从事之表示行为,但误认其表示行为在客观上的意义。又表
意人本身无过失,顾客G可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作撤销。故买卖契约不成立(根据民法
第153条)。顾客G可对旅馆主人以买卖契约不成立为之抗辩,拒绝支付两颗桃子的价金。
感谢各位耐心的看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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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immyWr (115.43.23.58), 06/22/2014 2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