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CB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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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絕對權相對權傳統定義及分類是否妥當?
時間Thu Feb 28 20:01:48 2013
傳統教科書上,絕對權與相對權之定義:
絕對權: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之權利,如人格權 身分權 物權,
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王澤鑑師)
有些教科書則說是對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的權利。
相對權:多數教科書都認為是對於特定人請求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之權利,如債權。
然而,自本質而言,任何權利受侵害時,不都應該受到保護,而
得向加害者主張不得侵害其權利嗎?縱使是被歸類為"相對權"的債權
亦應如是。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244條都是債權受侵害時得
以援引救濟之規定。雖然法律上基於債權不具公示性,或是鼓勵自由
競爭等因素,對於債權的保護未若物權(物權受侵害得行使物上返還
請求權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以資救濟),但這只是保護密度的差
別而已,並不能因此否認債權亦具有"絕對性",因為就得主張權利的
對象而言,債權也跟物權一樣,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
書上也常會針對物權之絕對性舉例:某甲有A車所有權,則其得向任何
人主張自己為A車所有權人。依照這個邏輯,倘某甲對某A有債權,則某甲
亦得向任何人主張自己對A有債權,而且得進一步要求他人不得侵害其權利。
因為不管是債權或是物權,權利的存在本來就是絕對客觀的事實,都應該
受到保護。
假如將債權的效力分為:
積極效力:向債務人請求一定給付。就積極效力來說,確實只能向特定債務
人請求給付,具有對人性或相對性。
消極效力:排除對該債權侵害。此部分如前所述,只要是權利都應該有此一
效力,只是效力強弱有別而已。 就消極效力言,債權亦具有對
世性或絕對性。
故而債權從不同的面向觀之,應是兼有絕對性與相對性,而非如傳統教科書
的分類。
以上想法或許有我理解錯誤或思慮不周之處,萬望各位前輩板友不吝針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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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5.165.128
1F:推 aaaaa66666:那請你解釋一下債權人能不能對非債務人行使其權利? 02/28 21:04
2F:→ SBCB:若非債務人之第三人侵害某一債權,債權人得向該第三人主張 02/28 21:26
3F:→ SBCB:不得侵害其債權 02/28 21:27
4F:→ SBCB:只是法律對債權的保護強度不像物權那麼強 02/28 21:28
5F:→ SBCB:我認為任何權利都具有消極排除侵害的效力,債權也一樣。 02/28 21:31
6F:推 chenluyang:我想你可能陷入文字字義上的泥淖了,權力的存在本來 02/28 23:41
7F:→ chenluyang:就是「絕對」,不管債權或物權。絕對權跟相對權的區分 02/28 23:42
8F:→ chenluyang:僅是在分別權利核心作用的主體射程。 02/28 23:44
9F:推 chenluyang:亦即學者會做出這種區分僅係在說明權利的某一面向。 02/28 23:47
10F:→ chenluyang:並非說他是相對權就無所謂「絕對」的性質。 02/28 23:48
11F:推 sorrows:我記得相對權絕對權 是以權利的「作用」作分類 03/01 00:17
12F:→ sorrows:相對權只能對特定人起作用(即主張)絕對權則能對所有人主張 03/01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