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lin1 (夏天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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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急!請問關於不續約扣薪之問題
時間Tue Feb 7 22:51:08 2012
請問各位,與公司簽聘任契約書,
契約期間自99年9月至100年9月止,
在今年1月底提出離職申請,被公司要求賠償一個月月薪,
跟公司反應,並沒有再與其續約,不過公司說,
若未終止合約,即認定為續約!
回去看了契約書,約定條款是寫
"聘任期間期滿前,雙方無不續聘或不受聘之意思表示,
視同雙方同意續約,續約期間仍為一年,但續約次數無限制。
若不續聘或不續受聘之意思表示,
必需於聘任期間或續約期間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表示。"
最後一條關於違約金的部份
"乙方若違反公司之相關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
或違反本契約各項規定之情形者,
甲方得逕終止本契約,
並請求乙方賠付一個月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
想請問各位,所謂的續約期間是指什麼時候?第二年就不算聘任期間嗎?
我是否能以我在離職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來規避違約金呢?
若以公司這種合約,是不是表示只有在約滿前30天才能離職??
另外,這種契約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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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115.148
※ 編輯: pnlin1 來自: 122.117.115.148 (02/07 23:06)
1F:推 phantomli:不續受聘的表示期間:自100年9月30日契約期滿前倒推一個 02/08 08:55
2F:→ phantomli:月,即至少在100年8月31前要告知公司。這樣公司就可以在 02/08 08:57
3F:→ phantomli:契約到期就終止合約。自動續聘這種勞務契約目前並不認為 02/08 08:58
4F:→ phantomli:一定違法,事實上,這會讓契約員工,有主張該工作屬繼續 02/08 08:59
5F:→ phantomli:性工作的空間,這點反而是有利的。原PO要處理的重點,應 02/08 08:59
6F:→ phantomli:該擺在違約金這裡,而不是自動續約。 02/08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