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nlin1 (夏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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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急!请问关於不续约扣薪之问题
时间Tue Feb 7 22:51:08 2012
请问各位,与公司签聘任契约书,
契约期间自99年9月至100年9月止,
在今年1月底提出离职申请,被公司要求赔偿一个月月薪,
跟公司反应,并没有再与其续约,不过公司说,
若未终止合约,即认定为续约!
回去看了契约书,约定条款是写
"聘任期间期满前,双方无不续聘或不受聘之意思表示,
视同双方同意续约,续约期间仍为一年,但续约次数无限制。
若不续聘或不续受聘之意思表示,
必需於聘任期间或续约期间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表示。"
最後一条关於违约金的部份
"乙方若违反公司之相关规定或有不适任情形,
或违反本契约各项规定之情形者,
甲方得迳终止本契约,
并请求乙方赔付一个月薪资之惩罚性违约金"
想请问各位,所谓的续约期间是指什麽时候?第二年就不算聘任期间吗?
我是否能以我在离职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来规避违约金呢?
若以公司这种合约,是不是表示只有在约满前30天才能离职??
另外,这种契约是否符合法令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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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115.148
※ 编辑: pnlin1 来自: 122.117.115.148 (02/07 23:06)
1F:推 phantomli:不续受聘的表示期间:自100年9月30日契约期满前倒推一个 02/08 08:55
2F:→ phantomli:月,即至少在100年8月31前要告知公司。这样公司就可以在 02/08 08:57
3F:→ phantomli:契约到期就终止合约。自动续聘这种劳务契约目前并不认为 02/08 08:58
4F:→ phantomli:一定违法,事实上,这会让契约员工,有主张该工作属继续 02/08 08:59
5F:→ phantomli:性工作的空间,这点反而是有利的。原PO要处理的重点,应 02/08 08:59
6F:→ phantomli:该摆在违约金这里,而不是自动续约。 02/08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