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solouloli (克克查查克克)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姐姐好心救人反被告
時間Wed Nov 30 23:59:15 2011
事情是這樣的
涉世未深的原PO姐姐遇到的扯事
希望版友幫忙
也給大家一個經驗,小事很有可能化大,還有當無名英雄就好
今天五月的時候
我姐在十字路口騎車要待轉,那時是尖峰時期十字路口有許多汽機車
接著忽然後面衝出來一台騎很快的男機車騎士(以下稱A男)
"碰"一聲撞到了一名騎在我姐旁邊的機車騎士(以下稱A女)
該名女子騎士跌倒哀號很大聲,許多行人上前
因為就在我姐旁邊,她就好心的下車問該名女子有沒有事
還應她要求,幫她拿手機出來
姐姐由於趕時間,詢問了在場的交通警察可否離開
在場的交警察看了一下我姐的機車,就說可以走了
臨走前和我姐要了電話,說因為我姐可以當目擊證人
但是
當晚我姐便接到警察的電話,說A男陳述說由於我姐先擦撞到他的車
接著他才會撞擊到A女
我姐便依警察要求趕到醫院,原本想探望A女但警察告知A女已打麻藥熟睡
後來回警局作了筆錄,加上拍了機車的照片
警察看到照片後,說看不出來有擦撞痕跡
就說叫我姐別擔心
(事後我姐才看到交通事故現場圖,
下方被加了一段"A車擦撞B車(我姐),之後A車再擦撞B女,但我姐簽名的時候沒有這段")
由於我姐覺得自己不是車禍當事人
這幾個月一直沒有想起這件事了
10月多的時候
我姐接到了A男姑姑打來的電話,咆哮說:不要以為你都沒有責任!!
接著我姐接到了兩次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由於覺得自己不是當事人
加上詢問懂法律的朋友,說調解會沒有法律效力(事後很後悔沒去澄清自己)
後來姐姐接到電話
說A男要告我姐過失傷害,因為他是先撞到我姐再撞到A女的
我姐又去做了一次當事人的筆錄
最後我姐問警察要怎麼辦?要準備律師還是?
警察只有一直跟她說:回去跟爸媽說,大人有大人的處理方式
我爸媽前天才得知這件事
想找承辦警察詢問,但打去警察局一直找不到人
現在非常焦急
我們推測
現在很可能是情況是
A男和A女已經在調解會談好了賠償價錢(因為A女沒告A男刑事,民事不清楚)
接著A男告我姐想要貼補一些
想問版友這樣告的成嗎?
我們能做些什麼呢?
想起之前看到大陸有車禍,路人都路過傷者,都只看了一眼不幫忙
加上我姐這幾天,很害怕有前科會影響到之後的學術申請
不停重複著:為什麼做好人會這樣?他以後看到車禍絕不會停下
相信人性本該善的我,卻束手無策....
12/1中午12點補充:
回答一下版友的疑問
1.原本姐姐一開始也回警察說請調監視器,
但沒想到警察說路口四台監視器都沒有拍到案發狀況....
2.就是因為B女也說她有"看到"我姐機車被擦撞,我姐才很心寒
問題當時B女的角度是不可能看到我姐的機車的,除非她後腦也有視力
3.雖然未經同意就先轉八卦版,不過我後來回信同意了
謝謝版眾的關心,也希望涉世未深的版友們能騎車多注意
因為說實話如果換作是我,也一定會和我姐一樣選擇下車察看
因為據我姐所訴B女哀號的十分大聲,說不定換作是我遇到,現在我就變當事人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66.218
1F:推 cherry0706:真的 以後還是在旁邊看好了 12/01 00:05
2F:→ enos:詢問警察吧 記得如果有接到電話 要"錄音" 12/01 00:09
3F:推 kirimaru73:都被捅了,先反告誣告下去看對方會不會縮吧 12/01 00:17
4F:→ kirimaru73:如果還是出事了,以後見死不救就可以大聲地說: 12/01 00:17
5F:→ kirimaru73:「這是法律教我的處事態度,我只是接受教化而已。」 12/01 00:18
6F:→ kirimaru73:如果覺得不甘心,那選舉到了...利用一下候選人的心態吧 12/01 00:19
7F:→ kirimaru73:能弄上新聞的話 對方想咬人也得在意背後路人眼光 12/01 00:21
8F:推 duck78803139:唉!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救也不是~不救也不是!! 12/01 00:56
9F:推 phantomli:依來文敘述,建議去警局要到當時車禍紀錄,包括現場圖、 12/01 09:08
10F:→ phantomli:肇事經過描述,還有最重要的「照片」,即使當時沒拍,現 12/01 09:09
11F:→ phantomli:在也請先補拍自己的車身,不要特意整修,主要在證明無接 12/01 09:10
12F:→ phantomli:觸的擦撞痕跡(事後拍的效果當然沒有當時拍的好,但加減 12/01 09:10
13F:→ phantomli:可以用,只要中間沒有再撞到)然後,本件建議找父母出面 12/01 09:11
14F:→ phantomli:,這樣氣勢比較夠。也不需要對罵,只要緩緩的跟對方表示 12/01 09:12
15F:→ phantomli:你手上有的東西,足以證明並無所指事實,為了要凹賠償金 12/01 09:14
16F:→ phantomli:對方這樣做已經觸犯刑法誣告罪,將另向檢方提起誣告告訴 12/01 09:15
17F:→ phantomli:,然後把電話掛掉,也不用說要對方撤告,表示靜候司法調 12/01 09:16
18F:→ phantomli:查即可。但是否真的提出誣告,請考量「是不是真的有對方 12/01 09:17
19F:→ phantomli:說的事情」,如果對方所言為真,提誣告,反而讓自己觸犯 12/01 09:18
20F:→ phantomli:誣告罪。所以嚇人的話可以隨便說,告人的話請照實說~ 12/01 09:19
21F:→ sindyevil:對方刑事提告了嗎? 快去照警方調P大所言紀錄,以防萬一. 12/01 09:27
22F:→ sindyevil:如果對方沒有提到意願但談話或其行為有心生畏怖取財之意 12/01 09:29
23F:→ sindyevil:,記得要錄音錄影後,另案以恐嚇取財罪向警方報案. 12/01 09:31
24F:推 kissingen:借轉八卦版 謝謝 12/01 11:22
25F:→ yuusnow:我覺得這跟好心救人反被告有點差異= = 今天告你姊的是另 12/01 11:27
26F:→ yuusnow:一個肇事者,並不是真的被害人A女阿....這跟你姊有沒有救 12/01 11:28
27F:推 yinsh:老實說 我有遇過類似的事件 找律師來處理吧 12/01 11:28
28F:→ yuusnow:A女沒啥關係吧 如果你姊不停下來直接走,說不定A男還會說 12/01 11:28
29F:→ yuusnow:你姊是肇事逃逸咧..... 你姊只是倒楣在旁邊,跟她有沒有 12/01 11:29
30F:→ yinsh:看有沒有朋友義務贊助 等開完庭後再撤銷委任 就免稅了 12/01 11:29
31F:→ yuusnow:去救A女沒相關,或者該說,你姊有這個舉動反而還救了她 12/01 11:30
32F:→ yuusnow:不然被咬肇事逃逸不是更糟?? 12/01 11:30
33F:推 phantomli:要轉八卦版請將本人推文刪除,不同意推文意見被轉錄。 12/01 11:38
34F:→ depravity:超討厭說借沒同意就轉+1 這哪叫借轉 = = 12/01 11:43
35F:推 solsol:先確認是不是 1.A車擦撞B車? 2.A男有受傷證明嗎? 12/01 11:44
36F:→ solsol:如果1.沒寫錯 那一般情況本來就沒啥責任 12/01 11:44
37F:→ solsol:2.A男如果沒受傷和證明 是有什麼資格告過失傷害? 12/01 11:45
38F:推 Blue6:告對方誣告吧 12/01 12:16
39F:→ Blue6:他怕到就不會基基歪歪了 12/01 12:18
40F:推 ddos:有把握就告他誣告 找律師談好律師費拉高一點好拆帳賺賠金 12/01 12:19
※ 編輯: kusolouloli 來自: 140.136.208.168 (12/01 12:26)
41F:推 Blue6:1、如果A男有在檢察官或警察面前捏造你姐也有責任這件事, 12/01 12:21
42F:推 depravity:律師費又不能跟對方要拉高幹嘛 = = 12/01 12:22
43F:→ Blue6:請先向地檢署提出誣告罪的告訴。 12/01 12:22
44F:→ Blue6:2、對於他向你請求的賠償,可以完全不理他,如果有聲請支付 12/01 12:22
45F:→ Blue6:命令或是起訴,你在聲明異議或是答辯就好了。 12/01 12:23
46F:→ Blue6:提起誣告罪後,如果檢察官有起訴,你在聲請刑事附帶民事的 12/01 12:23
47F:→ Blue6:損害賠償(不用繳訴訟費)。 12/01 12:23
48F:→ Blue6:3、誣告罪的訴訟,檢察官會調查有無犯罪事實,如果認為有必 12/01 12:25
49F:→ Blue6:要,你再請律師,不過我認為不用拉 12/01 12:25
50F:→ Blue6:一定要給那傢伙一點教訓 12/01 12:26
51F:推 phantomli:八卦版那邊有些奇怪的法律意見,在這裡跟原PO說明(來這 12/01 13:00
52F:→ phantomli:裡,是不想在高度仇視法律的地方作法治教育):令姊簽名 12/01 13:00
53F:→ phantomli:後,警察在事故現場圖再加上備註,如果該備註並非以令姊 12/01 13:02
54F:→ phantomli:名義加的,只是警員事後就職務上文書作補充調查後之記載 12/01 13:02
55F:→ phantomli:,由於該項職務上記載於承辦員警屬於「有權製作」,所以 12/01 13:03
56F:→ phantomli:即便內容與事實有出入,亦不成立偽造文書。 12/01 13:03
57F:→ phantomli:況且依該項記載內容,於令姊被訴過失傷害之案件並非不利 12/01 13:05
58F:→ phantomli:(令姊為第一被害人),由於後續筆錄、照片、現場圖等之 12/01 13:05
59F:→ phantomli:證據取得,尚須與警局配合,實不宜就此無關緊要之事,與 12/01 13:06
60F:→ phantomli:警方扯破臉,併提醒注意。 12/01 13:06
謝謝p大,我姐覺得不爽是因為在警察拍照的時候
警察有跟他比對照片跟他說看不出擦撞痕跡,但沒想到事後備註卻這樣寫
姐姐可能是希望寧願不要當被害人來淌這渾水
也謝謝p大提醒關於對警方的態度部分:)
61F:→ kirimaru73:對被告是沒不利 但可能對方看到後因此想亂告 12/01 13:07
62F:→ kirimaru73:所以最有利的手段還是直接用誣告罪反制 12/01 13:07
我也是覺得應該改A男一點教訓!! 利用人的好心想讓別人貼補他
只是還沒開始研究誣告的部分該怎麼告,會再參考推文的版友建議!!
謝謝版友們
※ 編輯: kusolouloli 來自: 140.136.208.168 (12/01 13:16)
63F:推 muzikforme:期待後續發展 原PO姊加油~ 12/01 16:01
64F:→ g243536:在台灣想當好人~先想想有沒有金山銀山~~社會案例很多~ 12/01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