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ors55 (‵Д′╬)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通訊行推銷的門號手機是否有七天鑑賞期?
時間Tue Aug 9 00:03:31 2011
我媽剛剛拿了一隻手機來要我教她用
一問之下才知道是中了通訊行業務的蠱惑而申辦的
想請教一下這種電話詢問客戶要不要申辦
口頭接受後以郵寄方式將手機和契約寄到客戶手上的方式
是否符合通信販售?
最糟糕的是我媽已經簽了
而且門號已經開通才發現寄來的手機根本不合她用
但契約的副本還在業務那說要蓋甚麼店章之類的
這種情況如果要跟她辦退貨還有得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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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45.169
1F:推 phantomli:可以主張看看,搜尋判決發現,部分上訴審法院已認為電話 08/09 12:19
2F:→ phantomli:行銷屬於消保法的訪問買賣,若此,可以該法19條於「七日 08/09 12:19
3F:→ phantomli:」之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判決可參臺中高分院94上易8) 08/09 12:25
4F:→ phantomli:但查到的判決多數均因逾期行使此解除權而敗訴。 08/09 12:25
5F:→ phantomli:你可以先主張七日內的解除權,起碼到時候不會因逾期而敗 08/09 12:26
7F:→ phantomli:訴。但至於本件有沒有適用,要讓法院以判決告訴你~ 08/09 12:27
8F:推 phantomli:a大那個立體型錄寄送,還蠻妙的。但那是郵購買賣,而且 08/09 12:30
9F:→ phantomli:白講,法院是可以不甩行政機關的解釋,自為認定的。原PO 08/09 12:31
10F:→ phantomli:這件,可能要訴訟解決才有答案~ 08/09 12:31
11F:推 guanquan:我也覺得有機會認定是訪問買賣... 08/09 12:39
12F:推 alstonfju:重新看了一遍原文 原來是電話行銷方式辦理 08/09 13:51
13F:推 alstonfju:先前公平會發函各電信業者的電話行銷規範裡面 有提及 08/09 13:54
14F:→ alstonfju:電話行銷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七日猶豫期間,使消費者 08/09 13:55
15F:→ alstonfju:得有退回或解除之權利。 也認定屬於郵購買賣的態樣之一 08/09 13:57
16F:→ sindyevil:確認令堂是否有到對方門市看機,如果沒有快書面要求解約. 08/09 14:00
17F:推 alstonfju:另外關於上面新聞稿 我曾寫信詢問提供立體展示品是否仍 08/09 14:04
18F:→ alstonfju:有七天猶豫期適用? 消保官是重申有適用且拒退將處以罰鍰 08/09 14:07
19F:推 phantomli:其實在本件,實務跟主關機關應該都會認為是屬於「訪問買 08/09 14:10
20F:→ phantomli:賣」而有消保法第19條的適用,這裡沒有問題。但電信業者 08/09 14:11
21F:→ phantomli:是否乖乖照做,解約退錢,實難期待。另外法院跟主管機關 08/09 14:11
22F:→ phantomli:見解不一致的地方,在於「旅遊卷」所謂的七日期限是從何 08/09 14:12
23F:→ phantomli:時起算?主管機關函釋認為從「消費時」起算,但法院這邊 08/09 14:12
24F:→ phantomli:認為是「收到時」起算。有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法律座談 08/09 14:13
25F:→ phantomli:會可以查看詳情~(有點離題了^^) 08/09 14:14
26F:→ motors55:感謝以上回答,目前的問題還包括我媽已經用該手機撥打過了 08/10 00:43
27F:→ motors55:還有傳過簡訊,而且契約副本還在對方那,感覺我這邊會站不 08/10 00:44
28F:→ motors55:住腳 08/10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