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0303 (albert0303)
看板LAW
標題[討論] 支持邵燕玲法官
時間Sun Apr 3 04:04:51 2011
支持邵法官的文章
支持邵法官的FB粉絲團
http://ppt.cc/Cdwo
彈劾一群自封的正義之士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3645570#comment-32669162
反對邵法官的文章
一、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40200361.html
二、朱宅
不要看這篇說的好像跟真的一樣就相信了,這種自認高級的法律人論調我看多了。
「3(...)
今天新聞報導裡面,已經判無罪了才有家屬和朋友出來說那是一小時,還說法官不找他們
去作證......將近五年的時間,你們之前和檢察官不認識嗎?」
光是這段就是在胡說八道。
許姓證人Call in進現場節目的時候有清楚說明,一審有前往作證,但更一審沒有傳她,
判決書裡面也絲毫沒有提到不採認許姓證人供詞的原因。(另外,檢察官不傳是要怎麼作
證?在法庭外舉大字報嗎?)
至於更一審法官為什麼搞到跟辯方律師一樣親自調查看監視器、行文找尋各種有利被告證
據而沒有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本文是不會說的。
當然更別提其第四點連吳男本來有沒有戴眼鏡這件事情都不知道就可以寫出一篇分析文的
這種水準。
這幾天以來的事件只讓人有一個感慨,似乎只要反對這些法官法律見解的人都被叫做民粹
理盲,從沒人反省為什麼一個判決可以讓所有人的邏輯都不能接受?
或者在法律人字典中沒有反省二字?
不知道鄉民對這些討論有什麼看法,不是法律人很難知道哪裡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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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38.68
※ 編輯: albert0303 來自: 122.117.238.68 (04/03 04:05)
1F:推 thunpuenchu:你只要知道並沒有『判無罪』這樣就勝過那些愚民了 04/03 09:10
3F:→ Augusta:從刑事政策的立場會有這種評論不意外,但無視刑法的體系與 04/03 11:01
4F:→ Augusta:精神(或太久沒唸?),感覺以教授之名發表文章頗不負責任.. 04/03 11:03
5F:→ Augusta:同樣一件事我能接受司改會借題發揮痛斬馬謖,我尺度算寬吧 04/03 11:07
6F:→ snowtoya:更一審判怎樣關邵什麼事啊= = 04/03 12:50
7F:→ snowtoya:你那第二篇文的連結就講得很清楚了,不知道為什麼還一堆 04/03 12:56
8F:→ snowtoya:人繼續跳針。只是刑訴現在應該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 04/03 12:56
9F:→ snowtoya:不是職權吧XD 04/03 12:56
10F:→ snowtoya:不過那跟邵判的三審也沒關係= = 因為三審是法律審 04/03 12:57
11F:→ darkmanx2:公務員可憐的就是做到職責100%還是得道歉 04/03 14:13
12F:推 T50:我是覺得若不能證明是女童的意願,應該用225而非227吧 04/03 15:20
13F:推 OAzenO:不知道記者報導『判無罪』對法官有沒有該當誹謗罪XD 04/03 16:23
14F:推 Liberl:第二個那個blog 曾經被幾位部落客修理過幾次 04/04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