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債務人是祭祀公業派下員
時間Thu Aug 19 20:10:03 2010
大家好
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但他是某祭祀公業的派下員
其所屬的"房份" (依據各房所繼承分得的財產權利)
足夠償還債務
由於是公同共有財產
應該無法單獨移轉權利?
那如何強制執行呢?
感謝大家的指點
若太忙無法回覆文章
也可以指點一下適用法條和判例
小弟一樣感激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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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5.35
1F:→ fcukyou:請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 08/24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