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债务人是祭祀公业派下员
时间Thu Aug 19 20:10:03 2010
大家好
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但他是某祭祀公业的派下员
其所属的"房份" (依据各房所继承分得的财产权利)
足够偿还债务
由於是公同共有财产
应该无法单独移转权利?
那如何强制执行呢?
感谢大家的指点
若太忙无法回覆文章
也可以指点一下适用法条和判例
小弟一样感激 <(_ _)>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0.5.35
1F:→ fcukyou:请参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8号裁定意旨 08/24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