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NHOW (迷)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關於限定繼承?
時間Sat Aug 14 20:21:44 2010
請問各位版上先進
自從修法後 改為全面限定繼承
那如果被繼承人只有債務沒有任何財產的話是否有再去辦理的必要?
舉例來說 以往辦理限定繼承要出具遺產清冊
但是只知有消極財產(債務) 無任何積極財產(頂多一些衣物 家具)
如此是否還有須要去家事法庭辦理公示催告??
照法律上來講似乎不用特別再去辦理了 但是怕債務人(銀行)不知情
又繼續催討造成不便 所以想請問板上有無此類先例可供參考?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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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28.102
1F:推 awanderer:全面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後,其實不去辦也沒什麼關係 08/14 21:51
2F:→ chihchingho:銀行的法務應該都會知道吧!反正您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08/14 22:11
3F:→ elsali:那想請問一下,如果這樣的話,在怎樣的角度才會想拋棄繼承? 08/16 07:29
4F:推 depravity:銀行的法務知道是一回事 銀行守部守法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08/16 11:35
5F:→ depravity:我還看過公營行庫 因甲是乙的保證人就拒絕甲償還甲自己 08/16 11:36
6F:→ depravity:本身的貸款還不準甲的保證人丙圖銷抵押權 08/16 11:37
7F:→ depravity:並且經理還嗆 我就是要拖著妳們的 XD 08/16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