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n (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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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司法黑幕何時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審 …
時間Wed Aug 11 19:28:35 2010
卷證我們看不到,姑且不論。
二審法院:
「 本件即使不排除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後視鏡側邊較突出部
分與甲○○機車左側手把發生擦撞,致陳女人車倒地受傷後
,被告未停車救護甲○○,惟依據該項客觀事實能否論被告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仍須視被告是否「明知」
其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定;若不能證明被告具備「明知」
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之要件,即難論被告以肇事逃逸罪。 」
什麼時候我們對肇事逃逸罪的致死傷,要求與直接故意相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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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6.43
※ 編輯: swn 來自: 118.168.26.43 (08/11 19:31)
1F:推 ChrisBear:185-4不以故意為前提亦不以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見解) 08/11 19:36
2F:推 rhchao:明知與直接故意是兩件事,故意是事實的認識、預見+決意 08/11 19:48
3F:→ rhchao:然後本案明知的見解95台上6930就有了 08/11 19:49
4F:→ rhchao:更正,6390 08/11 19:49
5F:推 rhchao:講詳細一點好了,185-4唯一要求的故意行為只有一個,就是 08/11 20:18
6F:→ rhchao:故意"逃逸"。致死傷部份不管是故意致死傷還是過失致死傷都 08/11 20:19
7F:→ rhchao:不重要,反正有人死傷就好了。問題在於,行為人在故意逃逸 08/11 20:20
8F:→ rhchao:時,要不要明知or認識(此處個人覺得二者同義)其有致人死傷 08/11 20:22
9F:→ rhchao:這邊的「明知」不是在要求要故意致死傷才有185-4的適用 08/11 20:24
10F:→ rhchao:而是要求要明知致死傷的狀況下逃逸才有185-4的適用 08/11 20:26
11F:推 JackeyChen:用白話,肇事逃逸總要對"事故"有認知,才叫逃逸。如果 08/11 20:55
12F:→ JackeyChen:壓根不知道事故已發生,就不能以該罪相繩。這與事故的 08/11 20:56
13F:→ JackeyChen:發生可否歸責於行為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是兩回事 08/11 20:57
14F:→ Eventis:肇事只是狀態啊,誰惹起的不是本來就不重要了嗎@@? 08/11 22:02
15F:噓 FranKang:是喔 08/13 02:06
16F:噓 FranKang:是吧 09/02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