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n (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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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司法黑幕何时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审 …
时间Wed Aug 11 19:28:35 2010
卷证我们看不到,姑且不论。
二审法院:
「 本件即使不排除被告驾驶之上开车辆右後视镜侧边较突出部
分与甲○○机车左侧手把发生擦撞,致陈女人车倒地受伤後
,被告未停车救护甲○○,惟依据该项客观事实能否论被告
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仍须视被告是否「明知」
其已驾车肇事致人受伤而定;若不能证明被告具备「明知」
已驾车肇事致人受伤之要件,即难论被告以肇事逃逸罪。 」
什麽时候我们对肇事逃逸罪的致死伤,要求与直接故意相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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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6.43
※ 编辑: swn 来自: 118.168.26.43 (08/11 19:31)
1F:推 ChrisBear:185-4不以故意为前提亦不以有过失为必要(最高法院见解) 08/11 19:36
2F:推 rhchao:明知与直接故意是两件事,故意是事实的认识、预见+决意 08/11 19:48
3F:→ rhchao:然後本案明知的见解95台上6930就有了 08/11 19:49
4F:→ rhchao:更正,6390 08/11 19:49
5F:推 rhchao:讲详细一点好了,185-4唯一要求的故意行为只有一个,就是 08/11 20:18
6F:→ rhchao:故意"逃逸"。致死伤部份不管是故意致死伤还是过失致死伤都 08/11 20:19
7F:→ rhchao:不重要,反正有人死伤就好了。问题在於,行为人在故意逃逸 08/11 20:20
8F:→ rhchao:时,要不要明知or认识(此处个人觉得二者同义)其有致人死伤 08/11 20:22
9F:→ rhchao:这边的「明知」不是在要求要故意致死伤才有185-4的适用 08/11 20:24
10F:→ rhchao:而是要求要明知致死伤的状况下逃逸才有185-4的适用 08/11 20:26
11F:推 JackeyChen:用白话,肇事逃逸总要对"事故"有认知,才叫逃逸。如果 08/11 20:55
12F:→ JackeyChen:压根不知道事故已发生,就不能以该罪相绳。这与事故的 08/11 20:56
13F:→ JackeyChen:发生可否归责於行为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是两回事 08/11 20:57
14F:→ Eventis:肇事只是状态啊,谁惹起的不是本来就不重要了吗@@? 08/11 22:02
15F:嘘 FranKang:是喔 08/13 02:06
16F:嘘 FranKang:是吧 09/02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