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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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司法黑幕何時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審 …
時間Wed Aug 11 19:01:41 2010
大家觀念在細節的地方似乎有點不清楚
就讓小弟我來解釋一下185-4吧
此罪之"客觀"處罰條件
其重點是在於"行為人撞到人之後知道對方是否有受傷或死亡"
通說及實務是採客觀判斷審查
不一定要行為人確信對方有受傷或死亡
而"主觀"構成要件
其重點在於"行為人對{撞到人}這件事本身須有認知(不論對方有沒有受傷)"
如果主觀構成要件都不成立的話, 根本不用去審客觀處罰條件(這是法律邏輯)
所以就高院那份裁判書的內文來看
就裡面有寫出的證言, 其實判無肇事逃逸並無不妥
然後.... 因為證據不足以顯示出行為人主觀上可能得知自己有撞到人
依據罪疑惟輕原則, 自然就是無罪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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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244.184
1F:→ swn:二審採取「明知」至傷亡...這可是驚人的見解 08/11 19:03
2F:→ Rhadamanthuz:二審判決的法律見解認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人肇 08/11 19:17
3F:→ Rhadamanthuz:事逃逸主觀上須具故意之一般要件,不知道此處的故意 08/11 19:19
4F:→ Rhadamanthuz:當作何解釋? 若是行為人對事故發生須有故意的成分 08/11 19:21
5F:→ Rhadamanthuz:,那麼二審的法律見解真是科科.. 08/11 19:22
6F:→ Rhadamanthuz:至於在判決書五(三)內容提及:須行為人具備「明知」 08/11 19:34
7F:→ Rhadamanthuz:致人死傷的要件,方能夠成 185-4。對此「明知」部分 08/11 19:36
8F:→ Rhadamanthuz:已在最高法院97台上4456判決有所表示,而歸於 185-4 08/11 19:38
9F:→ Rhadamanthuz:的主觀要件中。而此97台上4456判決並選入高院刑庭最 08/11 19:39
10F:→ Rhadamanthuz:新的最具參考價值裁判要旨的彙編中,這本書應該高院 08/11 19:40
11F:→ swn:97台上4456用的是「認識」。認識和明知能畫上等號嗎? 08/11 19:41
12F:→ Rhadamanthuz:法官都人手一本吧?因此,在此部分的法律見解上並沒 08/11 19:42
→ Rhadamanthuz:有值得可議之處。
簡單來說, 可能是寫這判決書的法官文筆略遜, 把是否撞到人跟致人死傷混在一起寫
要看判決書就要前後連貫在一起看, 斷章取義可是大忌阿...
就後面的證言那邊的評價可以看出來
法官很明顯地是針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撞到人"做為審查重點 (不是有無致死傷)
所以我才說其實這判決就形式上觀之並無不妥
13F:→ Eternalwing:看來swn應該是把"肇事"和"致人死傷"兩件事情搞混了 08/11 19:52
※ 編輯: Eternalwing 來自: 114.40.244.184 (08/11 20:05)
14F:→ Rhadamanthuz:而前面所提及的故意部分,判決應該是指"肇逃的直接故 08/11 20:11
15F:→ Rhadamanthuz:意或未必故意",而非事故發生的故意,二審在此部分應 08/11 20:12
16F:→ Rhadamanthuz:該不會出錯。其他懷疑也堪稱合理.....所以記者要檢討 08/11 20:14
17F:→ Rhadamanthuz:另回應s大。個人認為判決的明知與97台上4456認識同義 08/11 20:28
18F:→ Eventis:97台上4456要仔細推敲一下原案,這裡他不知的是"致",也就是 08/11 21:54
19F:→ Eventis:原判決裡這一段,"上訴人於事故發生後曾留在現場,並在林OO 08/11 21:58
20F:→ Eventis:打電話叫救護車後,經在場從事急救之一名自稱護士之女子告 08/11 21:58
21F:→ Eventis:知被害人非其所撞之後,始驅車離去。據此,上訴人之離開現 08/11 21:58
22F:→ Eventis:場,是否符合上開肇事致人受傷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要 08/11 21:59
23F:→ Eventis:件?即不無可議。" 08/11 21:59
24F:→ Eventis:該案確有傷者,且當事人確留在現場知有傷者,故而該要旨不能 08/11 22:00
25F:→ Eventis:做如上解釋,其"認識"依證詞觀,似著重在惹起的"*致*人死傷" 08/11 22:00
26F:→ Eventis:之因果關係上,且"進而*擅自*"逃離肇事現場,這兩個判斷關鍵 08/11 22:01
27F:→ Eventis:配合案例事實來看,這個要旨簡直是給人訴外裁判之感0.0" 08/11 22:19
28F:→ Eventis:但是該案的認識是不是一定指明知,並無法從該案事實中得到 08/11 22:22
29F:→ Eventis:支持,因為該案對死傷已經明知了,最高院對此並無指陳Orz 08/11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