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ernalwing (永恒的羽翼)
看板LAW
标题Re: [新闻] 司法黑幕何时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审 …
时间Wed Aug 11 19:01:41 2010
大家观念在细节的地方似乎有点不清楚
就让小弟我来解释一下185-4吧
此罪之"客观"处罚条件
其重点是在於"行为人撞到人之後知道对方是否有受伤或死亡"
通说及实务是采客观判断审查
不一定要行为人确信对方有受伤或死亡
而"主观"构成要件
其重点在於"行为人对{撞到人}这件事本身须有认知(不论对方有没有受伤)"
如果主观构成要件都不成立的话, 根本不用去审客观处罚条件(这是法律逻辑)
所以就高院那份裁判书的内文来看
就里面有写出的证言, 其实判无肇事逃逸并无不妥
然後.... 因为证据不足以显示出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得知自己有撞到人
依据罪疑惟轻原则, 自然就是无罪为结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0.244.184
1F:→ swn:二审采取「明知」至伤亡...这可是惊人的见解 08/11 19:03
2F:→ Rhadamanthuz:二审判决的法律见解认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行为人肇 08/11 19:17
3F:→ Rhadamanthuz:事逃逸主观上须具故意之一般要件,不知道此处的故意 08/11 19:19
4F:→ Rhadamanthuz:当作何解释? 若是行为人对事故发生须有故意的成分 08/11 19:21
5F:→ Rhadamanthuz:,那麽二审的法律见解真是科科.. 08/11 19:22
6F:→ Rhadamanthuz:至於在判决书五(三)内容提及:须行为人具备「明知」 08/11 19:34
7F:→ Rhadamanthuz:致人死伤的要件,方能够成 185-4。对此「明知」部分 08/11 19:36
8F:→ Rhadamanthuz:已在最高法院97台上4456判决有所表示,而归於 185-4 08/11 19:38
9F:→ Rhadamanthuz:的主观要件中。而此97台上4456判决并选入高院刑庭最 08/11 19:39
10F:→ Rhadamanthuz:新的最具参考价值裁判要旨的汇编中,这本书应该高院 08/11 19:40
11F:→ swn:97台上4456用的是「认识」。认识和明知能画上等号吗? 08/11 19:41
12F:→ Rhadamanthuz:法官都人手一本吧?因此,在此部分的法律见解上并没 08/11 19:42
→ Rhadamanthuz:有值得可议之处。
简单来说, 可能是写这判决书的法官文笔略逊, 把是否撞到人跟致人死伤混在一起写
要看判决书就要前後连贯在一起看, 断章取义可是大忌阿...
就後面的证言那边的评价可以看出来
法官很明显地是针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撞到人"做为审查重点 (不是有无致死伤)
所以我才说其实这判决就形式上观之并无不妥
13F:→ Eternalwing:看来swn应该是把"肇事"和"致人死伤"两件事情搞混了 08/11 19:52
※ 编辑: Eternalwing 来自: 114.40.244.184 (08/11 20:05)
14F:→ Rhadamanthuz:而前面所提及的故意部分,判决应该是指"肇逃的直接故 08/11 20:11
15F:→ Rhadamanthuz:意或未必故意",而非事故发生的故意,二审在此部分应 08/11 20:12
16F:→ Rhadamanthuz:该不会出错。其他怀疑也堪称合理.....所以记者要检讨 08/11 20:14
17F:→ Rhadamanthuz:另回应s大。个人认为判决的明知与97台上4456认识同义 08/11 20:28
18F:→ Eventis:97台上4456要仔细推敲一下原案,这里他不知的是"致",也就是 08/11 21:54
19F:→ Eventis:原判决里这一段,"上诉人於事故发生後曾留在现场,并在林OO 08/11 21:58
20F:→ Eventis:打电话叫救护车後,经在场从事急救之一名自称护士之女子告 08/11 21:58
21F:→ Eventis:知被害人非其所撞之後,始驱车离去。据此,上诉人之离开现 08/11 21:58
22F:→ Eventis:场,是否符合上开肇事致人受伤後决意擅自逃离肇事现场之要 08/11 21:59
23F:→ Eventis:件?即不无可议。" 08/11 21:59
24F:→ Eventis:该案确有伤者,且当事人确留在现场知有伤者,故而该要旨不能 08/11 22:00
25F:→ Eventis:做如上解释,其"认识"依证词观,似着重在惹起的"*致*人死伤" 08/11 22:00
26F:→ Eventis:之因果关系上,且"进而*擅自*"逃离肇事现场,这两个判断关键 08/11 22:01
27F:→ Eventis:配合案例事实来看,这个要旨简直是给人诉外裁判之感0.0" 08/11 22:19
28F:→ Eventis:但是该案的认识是不是一定指明知,并无法从该案事实中得到 08/11 22:22
29F:→ Eventis:支持,因为该案对死伤已经明知了,最高院对此并无指陈Orz 08/11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