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urthelmet (安全帽)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侵入住居罪之相關問題
時間Wed Aug 11 03:20:41 2010
各為大大好,以下為小弟對於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相關疑問,不知各位高手見解如何?實務上關於此種問題又有何種見解(實在查不到~>"<~)?感恩。
某甲住宿於某飯店中,有使用該飯店公共設施之權利,而該飯店已有「公共設施專屬於住宿房客使用」之公告,某日乙至飯店拜訪甲,甲遂與乙一同進入飯店的公共設施
(1)此時乙是否成立本罪?(即甲之承諾是否為有效,乙是否為「侵入」之行為)
(2)上開答案若是肯定,則甲乙是否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關於第一小題,依照甘添貴教授之見解(參甘添貴,刑法各論 上冊,頁142以下),若係進入「住宅」者,「承諾權人」為「住居權人」;若係進入「建築物者」,「承諾權人」為「管理人」。小弟之疑問在於,為上開之見解是否僅為一種舉例,或者是在明顯介定所謂的「承諾權人」?
以甘師書上之例題來看,因建築物本身並非供居住之用,故不會有住居權人,所以由管理人有承諾權是正常的,然而建築物除了管理人之外,尚有並不涉及管理,但有權自由進出之使用人,然因該書之例舉並未提及建築物之使用權人,故有上開之疑問(類似的情形,例如公司員工是否有權同意外人進入辦公室?大樓的住戶是否有權同意訪客進入社區的共用部分?)。
就本題而言,飯店的公共設施並非住宅,而係本條所稱之建築物,此時飯店管理人員為承諾權人固無疑問,然而此時有使用權之甲是否亦為有承諾權之人?
關於第二小題,似乎有所謂「純正身份犯」的問題(不確定@@",此為「不具備進入權限」者,方可能為本罪行為主體),依犯罪支配理論,甲應無法成立本罪,不過在飽受批評的刑法第31條未修正前,甲似乎仍有成立本罪之虞?(前提係以甲無承諾權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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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70.183
※ 編輯: spurthelmet 來自: 114.36.170.183 (08/11 03:25)
1F:→ Eventis:"無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 08/11 06:06
2F:→ Eventis: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22上891),另參23上5512,可 08/11 06:09
3F:→ Eventis:知評價之面向應取決於"正當理由",而非侷限於承諾權人之同 08/11 06:10
4F:→ Eventis:意. 08/11 06:11
5F:→ Eventis:至正當與否具有評價性質,應就個案細節進一步具體認定. 08/11 06:16
6F:→ Eventis:而實務例稿,「無故」指無正當理由,「侵入」則指未得有支配 08/11 06:27
7F:→ Eventis:或管理權人之允許而擅自進入;參台高院85上更(一)1190,90上 08/11 06:32
8F:→ Eventis:易3919,91上易3272,97上易1154,98上易755,98上易1952(判決 08/11 06:37
9F:→ Eventis:甚多,惟各法院認定標準寬嚴不一,需加以注意) 08/11 06:38
10F:→ Eventis:另,問題中關於是否「侵入」的部分,需判斷有權允許之人,竊 08/11 06:40
11F:→ Eventis:以為應探討本罪所保護之法益,其歸屬主體即為有權允許之人. 08/11 06:41
12F:→ Eventis:本罪所保護者,係住居之安寧及隱私不被打擾之自由,故其主體 08/11 06:45
13F:→ Eventis:應為飯店住宿之房客,而原則上各房客皆有權允許,惟在此係所 08/11 06:46
14F:→ Eventis:有權人本身之反對是否得排除其效力,竊以為應解為否,蓋其僅 08/11 06:47
15F:→ Eventis:為住宅本體財產權之歸屬主體,而非居住於其中而有受保護之 08/11 06:55
16F:→ Eventis:安寧及隱私之主體.故其係得有住居權人之允許,而非侵入. 08/11 06:56
17F:→ Eventis:至於後面假設有其他有權之人反對,則有如對共有物的竊取,應 08/11 07:17
18F:→ Eventis:認為此時縱其雖亦為有住居權人,對於其他住居權人而言,該場 08/11 07:17
19F:→ Eventis:域對其仍具有他人性,故此時甲乙係共同侵害其他有住居權人 08/11 07:18
20F:→ Eventis:之安寧及隱私,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08/11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