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AN (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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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民訴第573條確定判決失權校
時間Mon Aug 9 15:20:37 2010
請問一下,剛剛找資料看到另外一本民訴參考書"許律師"
發現他對民訴第573條解釋跟以前的學習不同
可以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嗎??
民訴第573條
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原
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
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
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他書上舉一個例子
甲對乙提起確認婚姻無效,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
嗣後,甲又對乙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此時甲之後訴合法與否??
許律師民訴寫合法,因為甲提的後訴是婚姻不成立之訴,不在民訴第573條規範之內
自己想法:民訴573第一項應該是規定你提起婚姻無效或是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時
你只要可以提起卻沒有在這個訴訟中合併提起(依第572第一項可合併提起之訴)
此時若無理由駁回,你就不能再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
提起獨立之訴。
可是許律師該書似乎認為你只要後訴不是提起第573第一項那三種訴訟的話,
都可以允許你提起耶
解釋上好像跟以往的學習不同~~~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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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62.75
1F:推 rhchao:看你要從文義解釋還是用目的解釋,結論不同 08/09 20:55
2F:→ SCDAN:從文義解釋,因為前訴是提婚姻無效,所以應該不能提後訴 08/09 23:58
3F:→ SCDAN:而學說上針對目地解釋來討論的是第573條應該不限於這三種訴 08/09 23:59
4F:→ SCDAN:訟,而應該再納入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 08/09 23:59
5F:→ SCDAN:可是書上例子是前訴提無效之訴,後訴提成立不成立之訴 08/10 00:01
6F:→ Eventis:從572,573之意旨可觀,其係本於人事訴訟特殊性,有特重其紛 08/10 10:43
7F:→ Eventis:爭一次解決之必要而設,故茍在前訴訟已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08/10 10:45
8F:→ Eventis:之機會而不提出,即不許其以提出別訴或後訴,更行推翻前訴之 08/10 10:46
9F:→ Eventis:判斷,有擴張判決遮斷效,徹底強化紛爭一次解決機能之目的存 08/10 10:46
10F:→ Eventis:在,故法條所列訴訟類型,毋寧應解為例示,舉凡與婚姻效力存 08/10 10:47
11F:→ Eventis:續產生變化之訴,皆應準此意旨判斷之. 08/10 10:47
12F:→ SCDAN:感謝 08/10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