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jason (ee)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強執 小問題
時間Fri Aug 6 19:24:15 2010
兩段話說的應該不是同一個例子吧
第一段 對不存在的標的或非屬債務人責任財產執行
第二段 對債務人財產執行 但債務人有14條的事由
也就是說 債務人可能已清償 但執行處還是去執行他財產
這時候 發移轉或收取後 財產就變成債權人的 其創設實體法律效果仍發生
在執行程序終結前 主張14 終結後 主張民179
※ 引述《ntu55667788 (ntu55667788)》之銘言:
: 我看喬律師的書 2009版 3-57
: 書中寫
: 1 執行行為可能產生實體上效果,所產生效果時可能與實體法正確的權利義務關係相符合
: ,也可能並不符合(構成不當執行);也可能執行行為根本不生任何實體法上關係之變動效
: 果。關於後者,請各位先記得兩個例子:「對不存在之債權扣押及移轉命令」、「對第三
: 人之財產所為之錯誤拍賣」,都不會產生實體法上效果。也就是縱使執行法院所為係合法
: 的執行行為,也不造成實體關係之變動。
: 2 不當執行所生實體關係之不正確,並非執行法院所能查知。故縱有不當執行,其創設之
: 實體法上效果仍發生。
: --------
: 請問這兩段,會不會有點矛盾?如果錯誤拍賣,應該是無效。好像第1段比較對
: 不知道各位的看法...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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