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jason (ee)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强执 小问题
时间Fri Aug 6 19:24:15 2010
两段话说的应该不是同一个例子吧
第一段 对不存在的标的或非属债务人责任财产执行
第二段 对债务人财产执行 但债务人有14条的事由
也就是说 债务人可能已清偿 但执行处还是去执行他财产
这时候 发移转或收取後 财产就变成债权人的 其创设实体法律效果仍发生
在执行程序终结前 主张14 终结後 主张民179
※ 引述《ntu55667788 (ntu55667788)》之铭言:
: 我看乔律师的书 2009版 3-57
: 书中写
: 1 执行行为可能产生实体上效果,所产生效果时可能与实体法正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相符合
: ,也可能并不符合(构成不当执行);也可能执行行为根本不生任何实体法上关系之变动效
: 果。关於後者,请各位先记得两个例子:「对不存在之债权扣押及移转命令」、「对第三
: 人之财产所为之错误拍卖」,都不会产生实体法上效果。也就是纵使执行法院所为系合法
: 的执行行为,也不造成实体关系之变动。
: 2 不当执行所生实体关系之不正确,并非执行法院所能查知。故纵有不当执行,其创设之
: 实体法上效果仍发生。
: --------
: 请问这两段,会不会有点矛盾?如果错误拍卖,应该是无效。好像第1段比较对
: 不知道各位的看法...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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