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ross (RomaRos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以遊戲帳號為買賣標的的效力?
時間Wed Aug 4 21:18:56 2010
FACT:
身邊友人兩禮拜前,與一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網路遊戲帳號的買賣交易. 後他法定代理
人不允許,打電話要求友人將切結書收回(不太清楚切結書效力). 聽友人說法是買賣價金
10K,採取分期付款(付條件買賣?)並已取得4K. 目前狀況是遊戲帳號內虛擬物品及金幣已
有減損,對方法定代理人目前與友人協商再給付2~3K.
ISSURE:
1.在申請帳號時,已明文規定帳號不得買賣.內部規範上是被查到有帳號被刪除的風險.
可是不知道這規定是不是受上位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與禁止而無效.
2.先無論上述有效與否,對方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齣買賣,應視作意思表示無效,故買賣契
約不成立.我方應返還對方法定代理人先前給付之價金. 惟對方對於遊戲帳號內的虛
擬道具及金幣已有所減損,這是否該當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對方獲得利益,係由於
我方給付,且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並無法律上的原因. (王澤鑑 不當得利2009 p.46 的
案例直覺有點像)
----
最後小弟只是很嫩的法律系學生,一點小問題想請問板上的許多職業道長們的意見.
並想知道關於虛擬寶物或遊戲帳號為標的的契約有無相關期刊論文研究
或著實務判決.例可循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7.187
1F:→ snowtoya:71是指法律吧?帳號不得買賣是與遊戲公司定型化契約 08/04 22:21
2F:推 hoboks:71是指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 08/05 01:18
3F:→ romaross:因為我一直不確定聲請帳號時的聲明的法律性質,所以誤將其 08/05 01:41
4F:→ romaross:和民71綁在一起想.現豁然開朗,感謝回答 08/05 01:41
5F:→ ChrisBear:71還可以分成取締規定與禁止規定 只有違反後者才無效 08/05 03:29
6F:→ romaross:因為這CASE複習了很久以前的王老師民總,謝謝各位解答 08/05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