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maross (RomaRoss)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以游戏帐号为买卖标的的效力?
时间Wed Aug 4 21:18:56 2010
FACT:
身边友人两礼拜前,与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网路游戏帐号的买卖交易. 後他法定代理
人不允许,打电话要求友人将切结书收回(不太清楚切结书效力). 听友人说法是买卖价金
10K,采取分期付款(付条件买卖?)并已取得4K. 目前状况是游戏帐号内虚拟物品及金币已
有减损,对方法定代理人目前与友人协商再给付2~3K.
ISSURE:
1.在申请帐号时,已明文规定帐号不得买卖.内部规范上是被查到有帐号被删除的风险.
可是不知道这规定是不是受上位民法第71条规定,违反强制与禁止而无效.
2.先无论上述有效与否,对方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这出买卖,应视作意思表示无效,故买卖契
约不成立.我方应返还对方法定代理人先前给付之价金. 惟对方对於游戏帐号内的虚
拟道具及金币已有所减损,这是否该当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 对方获得利益,系由於
我方给付,且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无法律上的原因. (王泽监 不当得利2009 p.46 的
案例直觉有点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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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弟只是很嫩的法律系学生,一点小问题想请问板上的许多职业道长们的意见.
并想知道关於虚拟宝物或游戏帐号为标的的契约有无相关期刊论文研究
或着实务判决.例可循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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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17.187
1F:→ snowtoya:71是指法律吧?帐号不得买卖是与游戏公司定型化契约 08/04 22:21
2F:推 hoboks:71是指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无效 08/05 01:18
3F:→ romaross:因为我一直不确定声请帐号时的声明的法律性质,所以误将其 08/05 01:41
4F:→ romaross:和民71绑在一起想.现豁然开朗,感谢回答 08/05 01:41
5F:→ ChrisBear:71还可以分成取缔规定与禁止规定 只有违反後者才无效 08/05 03:29
6F:→ romaross:因为这CASE复习了很久以前的王老师民总,谢谢各位解答 08/05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