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urus1982 (屎蛋懂得森呼吸嗎)
看板LAW
標題[討論]電子郵件誹謗不構成妨害名譽?
時間Wed Aug 4 00:49:13 2010
碰到一個瘋子吃醋 誤以為我勾搭他男友~(明明就是我被變態同性戀男子纏身)
居然寫電子郵件給系上多位老師說我生活不檢點 搞同性戀 缺乏品德
影射我有性病 從事援交 有性交易行為...
違反青少年性交易條例 跟他男友有金錢糾紛...(有完沒完啊? 好啦我該死 壞事做盡!)
還盜用我的照片徵同志一夜情 影射我來者不拒
我原本只告那個瘋子妨害名譽 但檢察官有幫我追訴對方違反著作權...
本來在地檢署開庭時我覺得我贏面很大 又有兩位老師替我出庭作證
對方死不認錯態度又很惡劣 對於所指摘之事 完全沒有證據或證人
(根本不是事實 哪來的證據?)
承辦察官有幫我修理他...
我方主誹謗罪應不以公然為限 且電子郵件具有流通不特定人之性質
但最後的是法律系畢業的對方詭辯 檢察官最後採信認為電子郵件非公開
不構成妨害名譽(誹謗) 後來居然不起訴! (我被檢座打槍 > < )
我難以甘服 聲請再議 ...但檢座希望我再多提幾位證人
以證明對方"意圖散布於眾" 但我實在不想再因為個人私事牽連學校老師了
不過違反著作權法卻聲請簡易判決 日前法官已傳喚開庭
對方死不認錯道歉 態度惡劣 我也堅決不撤告 現在正等判決...
有結果再跟大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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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4.6
1F:推 hoboks:多位老師已經有意圖散布於眾了吧 誹謗(刑310)跟公然無關 08/04 00:53
2F:→ taurus1982:只有兩位老師幫我出庭 所以檢方認為只有兩位 08/04 01:00
3F:→ taurus1982:對方不肯吐實究竟寄給多少位老師 我推測是全部 08/04 01:01
4F:→ hoboks:你一個一個老師去問 有說收到的全部都遞狀跟檢察官講 08/04 01:03
5F:→ taurus1982:我已經離開學校了 再回去問很尷尬 傷痛又要被挑起 08/04 01:05
6F:→ taurus1982:一年多的事 這種東西還是不要跟老師REVIEW比較好 08/04 01:06
7F:→ taurus1982:牽扯到同志感情糾紛 真的很丟臉 >< 08/04 01:12
8F:推 hoboks:寄給兩個人叫做沒有散布於眾意圖喔 那你問檢察官還要補幾個 08/04 01:15
9F:→ taurus1982:處分書上寫被告僅寄予"少數特定人" ...我也很無奈 08/04 01:16
10F:推 CrazyMarc:那檢察官是想在想什麼...「意圖」散佈於眾... 08/04 01:48
※ 編輯: taurus1982 來自: 61.230.68.242 (08/04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