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urus1982 (屎蛋懂得森呼吸吗)
看板LAW
标题[讨论]电子邮件诽谤不构成妨害名誉?
时间Wed Aug 4 00:49:13 2010
碰到一个疯子吃醋 误以为我勾搭他男友~(明明就是我被变态同性恋男子缠身)
居然写电子邮件给系上多位老师说我生活不检点 搞同性恋 缺乏品德
影射我有性病 从事援交 有性交易行为...
违反青少年性交易条例 跟他男友有金钱纠纷...(有完没完啊? 好啦我该死 坏事做尽!)
还盗用我的照片徵同志一夜情 影射我来者不拒
我原本只告那个疯子妨害名誉 但检察官有帮我追诉对方违反着作权...
本来在地检署开庭时我觉得我赢面很大 又有两位老师替我出庭作证
对方死不认错态度又很恶劣 对於所指摘之事 完全没有证据或证人
(根本不是事实 哪来的证据?)
承办察官有帮我修理他...
我方主诽谤罪应不以公然为限 且电子邮件具有流通不特定人之性质
但最後的是法律系毕业的对方诡辩 检察官最後采信认为电子邮件非公开
不构成妨害名誉(诽谤) 後来居然不起诉! (我被检座打枪 > < )
我难以甘服 声请再议 ...但检座希望我再多提几位证人
以证明对方"意图散布於众" 但我实在不想再因为个人私事牵连学校老师了
不过违反着作权法却声请简易判决 日前法官已传唤开庭
对方死不认错道歉 态度恶劣 我也坚决不撤告 现在正等判决...
有结果再跟大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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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64.6
1F:推 hoboks:多位老师已经有意图散布於众了吧 诽谤(刑310)跟公然无关 08/04 00:53
2F:→ taurus1982:只有两位老师帮我出庭 所以检方认为只有两位 08/04 01:00
3F:→ taurus1982:对方不肯吐实究竟寄给多少位老师 我推测是全部 08/04 01:01
4F:→ hoboks:你一个一个老师去问 有说收到的全部都递状跟检察官讲 08/04 01:03
5F:→ taurus1982:我已经离开学校了 再回去问很尴尬 伤痛又要被挑起 08/04 01:05
6F:→ taurus1982:一年多的事 这种东西还是不要跟老师REVIEW比较好 08/04 01:06
7F:→ taurus1982:牵扯到同志感情纠纷 真的很丢脸 >< 08/04 01:12
8F:推 hoboks:寄给两个人叫做没有散布於众意图喔 那你问检察官还要补几个 08/04 01:15
9F:→ taurus1982:处分书上写被告仅寄予"少数特定人" ...我也很无奈 08/04 01:16
10F:推 CrazyMarc:那检察官是想在想什麽...「意图」散布於众... 08/04 01:48
※ 编辑: taurus1982 来自: 61.230.68.242 (08/04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