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連帶責任的範圍
時間Tue Aug 3 05:14:01 2010
前言:現行繼承制度全面採取限定責任,又為避免繼承人脫產損害債權人權利,而
規定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受繼承人之贈與,視為所得遺產。
問題:98年律師試題,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欠乙1000萬元債務,甲贈與丙房屋一
棟(值600萬元,死亡前兩年內),甲死亡後留下200萬元現金。
本例因繼承所得遺產為200萬+600萬元,坊間參考書如是解答,故丙丁就此800萬元
負連帶責任。然而,該棟房屋若非應歸扣之特種贈與,則丁實際上所分得遺產僅有
100萬元,縱為特種贈與而歸扣,依多數說超過應繼份時不必返還,此時丁所得遺
產僅有200萬元。
此時,如依民法1148-1Ⅰ計算則丁需連帶負800萬元的清償責任,必然須以其固有
財產清償因繼承承擔之債務,此與限定繼承制度之功能有所扞格。
「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解釋上是否有「個別繼承人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的空間?
若否,則本例中丁除另行對丙請求外,別無可資抗辯事由?
謎之音:我去年好像解丁只對所得100萬元遺產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對照補習班
解答,我似乎錯得相當離譜啊(完全誤解限定責任)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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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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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8/03 05:21)
1F:→ Eventis:類似問題問過郭盃,以"固有財產清償因繼承承擔之債務"的真 08/03 18:53
2F:→ Eventis:正問題在1153條,不過他沒當場回我,又剛好沒聽到解答(汗).. 08/03 19:01
3F:→ Eventis:不過有個簡單的解說可以見林秀雄老師,繼承法講義,pp.152. 08/03 19:01
4F:→ CrazyMarc:考試還是得硬著頭皮寫補習班擬答╮(′~‵〞)╭ 08/03 22:59
5F:→ Eventis:其實我有點懷疑出這題的老師是想把這個問題丟出來,看考生 08/04 08:19
6F:→ Eventis:臨場有沒有舉出什麼有創意的點子XD 08/04 08:20
7F:→ Eventis:林秀雄老師的解釋,連帶責任的部分是一致的,就是那1000萬沒 08/04 08:22
8F:→ Eventis:錯.真正可能會衍生不公平的地方應該是在解釋內部求償關係 08/04 08:23
9F:→ Eventis:與比例的地方,不然如果超過的都能討回來,純粹只是程序成本 08/04 08:23
10F:→ Eventis:而已(當然還包括無法追償的風險),所以如果沒有看1153(特別 08/04 08:24
11F:→ Eventis:是第二項依應繼分比例負擔),1148與1148-1乍看之下是很正常 08/04 08:25
12F:→ Eventis:的(可能也是因為這樣,當初倉促修法才會沒注意到吧@@a) 08/04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