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分说 不分说 不由分说)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连带责任的范围
时间Tue Aug 3 05:14:01 2010
前言:现行继承制度全面采取限定责任,又为避免继承人脱产损害债权人权利,而
规定继承开始前两年内,受继承人之赠与,视为所得遗产。
问题:98年律师试题,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甲赠与丙房屋一
栋(值600万元,死亡前两年内),甲死亡後留下200万元现金。
本例因继承所得遗产为200万+600万元,坊间参考书如是解答,故丙丁就此800万元
负连带责任。然而,该栋房屋若非应归扣之特种赠与,则丁实际上所分得遗产仅有
100万元,纵为特种赠与而归扣,依多数说超过应继份时不必返还,此时丁所得遗
产仅有200万元。
此时,如依民法1148-1Ⅰ计算则丁需连带负800万元的清偿责任,必然须以其固有
财产清偿因继承承担之债务,此与限定继承制度之功能有所扞格。
「因继承所得之遗产」解释上是否有「个别继承人因继承所得之遗产」的空间?
若否,则本例中丁除另行对丙请求外,别无可资抗辩事由?
谜之音:我去年好像解丁只对所得100万元遗产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对照补习班
解答,我似乎错得相当离谱啊(完全误解限定责任)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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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 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 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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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8/03 05:21)
1F:→ Eventis:类似问题问过郭盃,以"固有财产清偿因继承承担之债务"的真 08/03 18:53
2F:→ Eventis:正问题在1153条,不过他没当场回我,又刚好没听到解答(汗).. 08/03 19:01
3F:→ Eventis:不过有个简单的解说可以见林秀雄老师,继承法讲义,pp.152. 08/03 19:01
4F:→ CrazyMarc:考试还是得硬着头皮写补习班拟答╮(′~‵〞)╭ 08/03 22:59
5F:→ Eventis:其实我有点怀疑出这题的老师是想把这个问题丢出来,看考生 08/04 08:19
6F:→ Eventis:临场有没有举出什麽有创意的点子XD 08/04 08:20
7F:→ Eventis:林秀雄老师的解释,连带责任的部分是一致的,就是那1000万没 08/04 08:22
8F:→ Eventis:错.真正可能会衍生不公平的地方应该是在解释内部求偿关系 08/04 08:23
9F:→ Eventis:与比例的地方,不然如果超过的都能讨回来,纯粹只是程序成本 08/04 08:23
10F:→ Eventis:而已(当然还包括无法追偿的风险),所以如果没有看1153(特别 08/04 08:24
11F:→ Eventis:是第二项依应继分比例负担),1148与1148-1乍看之下是很正常 08/04 08:25
12F:→ Eventis:的(可能也是因为这样,当初仓促修法才会没注意到吧@@a) 08/04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