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loveymr (我的計畫隨著變化在變化)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東未經同意丟棄房客物品
時間Mon Aug 2 16:11:34 2010
想到就很生氣
我朋友們租了一動透天樓,租到七月
在到期之前,就先搬回家了
只是有些物品還遺留在那
但是約莫6月底的時候
房東打來説把剩下物品全部清空丟掉了
超傻眼的阿!
尤其我還有一件很喜愛的褲子之前也寄放在那
全部金額損失約1~2萬
但是有些東西是我朋友去香港買的
有些又是限量的收藏品
重點來了!
當我問朋友為什麼不求償的時候
他說因為房東是同學的姨媽
而那個同學本身也住在那
基於都是同學又住一起,所以當初“根本沒簽約“
我聽到我又傻了一次!!!
因為我們完全沒有相關法律知識
所以想請問,如果當初沒簽約,那遇到這種情形
還可以像房東求償嘛?
先謝謝各位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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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讓自己快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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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122.105
1F:→ ChrisBear:刑事可以告306 民事告出租人侵權(184I前)及 08/02 17:36
2F:→ ChrisBear:租賃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民227準用225) 08/02 17:39
3F:→ ncloveymr:先謝謝C大,那他們當初根本沒簽約也站的住腳嘛? 08/02 17:41
4F:推 awanderer:租賃是諾成契約 只要有人可以證明有租賃關係即可 08/02 21:16
5F:→ awanderer:或者有支付租金的證明 總之是證明的問題 08/02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