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OPO (小PO)
看板LAW
標題[其他] 警察罰『未帶行照』的合理性?
時間Sat Jul 31 23:53:59 2010
事實經過:
主要是先出了一場車禍,箱型車追撞機車,
本人為機車騎士,騎著
機車A(因為之後有分不同機車,所以將此機車暫名為A),
警察甲在肇事現場要求本人出示
機車A行照,
但因為本人被撞受傷,精神較差,
回答了
警察甲身上並沒有攜帶
機車A行照(事後發現行照在
機車A上),
之後送往醫院,另一名
警察乙又問是否攜帶行照,
但是行照在
機車A上,
機車A也不在身邊,所以也回答沒有帶
機車A行照。
當天下午騎了
機車B到交通隊作筆錄,
警察乙再次要求出示
機車A的行照,但是本人卻忘
機車A的行照在
機車A上,
沒有攜帶至交通隊,要求家人送來,但
警察乙回答「來不及了」,
做完筆錄後
警察乙當場在交通隊開了一張
機車A的『未帶行照』。
問題:
請問這種開單方式合法合理嗎?
因為他開的時間點已經是『事後』的情況了,
不像是臨檢或者駕駛機車的情況下開的。
而且開單的那位
警察乙並沒有在【隨車攜帶行照】之下開單。
(也就是說
警察乙並沒有在本人和
機車A同時存在的時間點下開單,
也沒有見過本人和
機車A同時存在的情況)
附上法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
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
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
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未隨車
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
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http://210.69.99.15/Law_ShowAll.php?LawID=E0130
先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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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87.222
1F:→ kaky:應該甲先開一張A車的未帶行照,乙再開一張未帶B車比較合理 08/01 00:05
我沒說清楚,開的是沒帶機車A的未帶行照。
※ 編輯: GOPOPO 來自: 61.217.187.222 (08/01 00:07)
2F:→ enterpirse:你先向警察表達未帶行照,所以警察依法開單,雖事後補 08/01 20:54
3F:→ enterpirse:行照,那如果這樣也行,那麼未帶行、駕照都可以用事後 08/01 20:54
4F:→ enterpirse:補來規避了 08/01 20:54
5F:推 coupon:原PO沒有說事後補行照吧!? 08/01 21:42
6F:→ wkz:甲乙是一起處理這件的吧?!如果是,那不管甲或乙在第一次問你時 08/02 01:14
7F:→ wkz:你如有帶就應該主動出示,如果回答沒有,那被開單照程序的作法 08/02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