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chung (阿威)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違反行政程序法嘛?
時間Sat Jul 31 23:43:44 2010
請教板上各位前輩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今年應屆畢業生
年初在署立醫院體檢後因為遺傳性貧血被兵役課行文要求到榮總進行專科檢查
專科檢查共進行兩次,結果第一次的數據是替代役,第二次是免役
兩次數據都有被記錄在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上
結果兵役課判我是替代役 ( 我爬文過,體位判決算是行政處分 )
理由是按慣例是以依公文給我要我去檢查那天的數據為準(第一次專科檢查)
但我查了一下兵役體位標準判定
並沒有規定專科檢查或複檢時是以公文日為主
遺傳性貧血這項也沒有說明出現兩次以上數據時
要採納何次數據或如何採納(最高,最低,平均...之類的)
只有在總文體位區分標準中的第三條有提到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
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所以我向內政部提出訴願,覺得兵役課判決我替代役的行政處分無效
應該採納最新最後一次的有效數據,這樣也才符合區分標準的第三條內容
前幾天收到訴願結果是原處分撤銷,兩個月內由原單位適法之處分
訴願裁定書裡也提到:原行政單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但也就是說內政部並沒有直接改判,把球丟回給兵役課
現在我的問題是,兵役課現在說我當時數據有問題
現在還要我再去檢查,這樣合理嘛?
此舉是否違反程序正義了呢?(或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呢)
因為當初判定體位時
他並不覺得有問題,也就是說我不提出訴願他也不會叫我再去檢查,就是判替代役了
都過了大半年了,這樣時過境遷才要檢查
像貧血這種東西數據本來就是起起伏伏的,跟體重一樣
說不定到時更糟糕反而變成要當替代役或一般兵
同學都要入伍了我卻連要不要當兵都還不知道
這樣不就影響到役男的自由與工作權益嘛?
我心中想法是檢查就像酒測一樣
因為酒駕提出訴願後
警察能說當初檢查數據有問題要你現在再吹一次嘛?
希望有高手能夠指點一下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60.250
※ 編輯: davidchung 來自: 114.38.60.250 (07/31 23:44)
1F:推 ChrisBear:行政訴訟啊 提課與義務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08/01 00:01
2F:→ davidchung:請問一下我查了網路他提的例子是訴願敗訴可以提課與 08/01 00:22
3F:→ davidchung:義務訴訟,那像我的例子是原處分撤銷,還是可以提這種行 08/01 00:23
4F:→ davidchung:政訴訟嘛?謝謝高手回答! 08/01 00:23
5F:推 hoboks:行政慣例哩 還真敢講 這些人行政法應該沒有學好吧 08/01 00:54
6F:推 depravity:個人覺得兵役課是違法行政最嚴重的單位 XD 08/01 01:09
7F:→ ChrisBear:剛剛看太快 08/01 03:23
8F:→ ChrisBear:原替代役處分被撤銷 那現在應該是要重新判定體位 08/01 03:24
9F:→ ChrisBear:你就提原本免疫的證明去申請 08/01 03:25
10F:→ davidchung:那直接向兵役課申請改判嘛?兵役課的回覆是因為判決已被 08/01 12:06
11F:→ davidchung:取消,所以現在我的狀態是未判體位,在判定前他有疑問要 08/01 12:06
12F:→ davidchung:叫我去檢查就是要去檢查,可是我自己想法是之前未盡檢查 08/01 12:08
13F:→ davidchung:之責的是兵役課,結果現在風險卻要役男承擔,這樣合理嘛? 08/01 12:09
14F:推 whaleho:應該要去查一下兵役課有沒有要求重新檢查的權力 08/01 13:26
15F:→ ChrisBear:那就是一開始免疫處分被撤銷改判替代役然後被訴願撤銷 08/01 13:26
16F:→ ChrisBear:所以回歸原本未判定體位 所以現在應該是重新體檢 08/01 13:27
17F:→ ChrisBear:這種不算不利益 因為訴願結果對你有利 08/01 13:27
18F:→ davidchung:Chris大你好,我一開始並沒有免役處分被撤銷,是直接判 08/01 16:51
19F:→ davidchung:替代役的,會判成替代役我認為是兵役課的行政錯誤而導致 08/01 16:52
20F:→ davidchung:應該一開始依法判我為免役或再行檢查才能判定,所以這樣 08/01 16:53
21F:→ davidchung:的訴願結果對我並不一定有利,從應該被判成免役現在變成 08/01 16:53
22F:→ davidchung:有可能是替代役甚至一般役,這樣還是不算不利益嘛? 08/01 16:54
23F:推 kai761:體位判"定"(法院才會下判"決") 目前既然訴願決定撤銷原 08/01 22:29
24F:→ kai761:處分,命令為適法處分。也就是沒處分存在,不可直接提訴訟。 08/01 22:30
25F:→ kai761:又,回到無處分的狀態,行政機關要職權調查重為處分,無不利益 08/01 22:31
26F:→ kai761:變更禁止問題。 再者,這是申請案件,要依申請時的法令事實 08/01 22:32
27F:→ kai761:狀態。(即使到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裁判基準時為言辯終結時) 08/01 22:34
28F:→ kai761:總之 再去受檢吧 08/01 22:34
29F:→ kai761:你這是申請案件,跟酒駕例子要依行為時狀況,不同 08/01 22:35
30F:推 kai761:更正 這應不是申請案件。 08/01 23:44
31F:→ davidchung:是不是申請案件有什麼差別呢? 08/01 23:53
32F:→ davidchung:感謝K大熱心的回文解答 08/01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