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oile64 (山豬專屬終點站)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與債務清償的問題
時間Fri Jul 30 00:09:58 2010
朋友A因為當保證人而對銀行有100多萬的債務
之後A與B結婚
A名下現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夫妻倆有買房子,登記在B名下
現在銀行要依民法1011條: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
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請求宣告他們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想請問 為什麼要請求這樣的宣告呢?
是為了執行那間房子嗎?
我有看到分別財產制民法1046,1023的規定: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照條文這樣看
夫妻各自負責, 不就也沒辦法對B的財產做執行?
那宣告分別財產制有什麼用意嗎?
希望瞭解這方面的法律人可以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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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27.133
1F:推 hoboks:分別後 就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07/30 00:12
2F:→ hoboks:假設A財產是0 B的房子兩千萬 A就可以拿到一千萬 07/30 00:13
3F:→ hoboks:然後一百多萬就要被銀行拿走 07/30 00:13
4F:→ etoile64:原來是這樣, 謝謝H大 07/30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