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oile64 (山猪专属终点站)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夫妻财产制与债务清偿的问题
时间Fri Jul 30 00:09:58 2010
朋友A因为当保证人而对银行有100多万的债务
之後A与B结婚
A名下现在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夫妻俩有买房子,登记在B名下
现在银行要依民法1011条:
债权人对於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之
声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请求宣告他们为夫妻分别财产制
想请问 为什麽要请求这样的宣告呢?
是为了执行那间房子吗?
我有看到分别财产制民法1046,1023的规定:
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财产清偿他方之债务时,虽於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
求偿还。
照条文这样看
夫妻各自负责, 不就也没办法对B的财产做执行?
那宣告分别财产制有什麽用意吗?
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人可以指点一下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127.133
1F:推 hoboks:分别後 就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07/30 00:12
2F:→ hoboks:假设A财产是0 B的房子两千万 A就可以拿到一千万 07/30 00:13
3F:→ hoboks:然後一百多万就要被银行拿走 07/30 00:13
4F:→ etoile64:原来是这样, 谢谢H大 07/30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