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der (阿華)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定著物的問題
時間Thu Jul 29 11:43:35 2010
想請問..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16號裁判中謂:
「故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亦非土地之重要成分」
是否有打字打錯?
我認為應該改成:
「故定著物在未完成以前係土地之重要成分」
畢竟定著物就算未完成,其與土地仍是「非毀損不能分離者」
因此未完成之定著物,應該還是土地的重要成份
不知道我這樣想是否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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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196.189
1F:→ phantomli:判例指的應該是定著物的「材料」~這有時候要看個案事實 07/29 11:54
2F:→ phantomli:,但75年的判決恐怕找不到事實全文(判例應只有部分)。 07/29 11:54
3F:→ Eventis:這則只是判決,司法院網站也有全文,這則的關鍵是最高法院不 07/29 12:23
4F:→ Eventis:認為它不是"物". 07/29 12:23
5F:→ Eventis:在檢討"「非毀損不能分離者」"前,必須要先檢討他是不是物, 07/29 12:24
6F:→ Eventis:非獨立之物而為他物之成分,才有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區別 07/29 12:25
7F:→ Eventis:這裡觀察最後的結論:"依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仍應認為動 07/29 12:26
8F:→ Eventis:產。"也可以辨明,由此可知其用"亦非土地之重要成分"係在配 07/29 12:28
9F:→ Eventis:合民法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之用語,其 07/29 12:29
10F:→ Eventis:本意在定其為"物",而不該當"不動產之...成分". 07/29 12:29
11F:→ phantomli:被抓到了。好吧,我承認,這則"判決"我沒有試著上網查~ 07/29 12:40
12F:→ Eventis:也可參照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一)關於定著 07/29 12:40
13F:→ Eventis: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此一要素,亦在指明其 07/29 12:41
14F:→ Eventis:為獨立之物.不過在本案來說,事實所陳述的房屋狀況有幾棟看 07/29 12:47
15F:→ Eventis:起來已經達到決議所提"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 07/29 12:47
16F:→ Eventis:的標準,但似乎原審把這部份門檻設的比較高,以致於不認為是 07/29 12:48
17F:→ Eventis:定著物.而最高法院則是,即便不認為他是定著物,可是這興建 07/29 12:51
18F:→ Eventis:中的房屋他也不認為有該當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縱 07/29 12:52
19F:→ Eventis:在興建中還無法該當於定著物成為不動產,還是要做動產解. 07/29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