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der (阿华)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定着物的问题
时间Thu Jul 29 11:43:35 2010
想请问..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16号裁判中谓:
「故定着物在未完成以前亦非土地之重要成分」
是否有打字打错?
我认为应该改成:
「故定着物在未完成以前系土地之重要成分」
毕竟定着物就算未完成,其与土地仍是「非毁损不能分离者」
因此未完成之定着物,应该还是土地的重要成份
不知道我这样想是否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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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196.189
1F:→ phantomli:判例指的应该是定着物的「材料」~这有时候要看个案事实 07/29 11:54
2F:→ phantomli:,但75年的判决恐怕找不到事实全文(判例应只有部分)。 07/29 11:54
3F:→ Eventis:这则只是判决,司法院网站也有全文,这则的关键是最高法院不 07/29 12:23
4F:→ Eventis:认为它不是"物". 07/29 12:23
5F:→ Eventis:在检讨"「非毁损不能分离者」"前,必须要先检讨他是不是物, 07/29 12:24
6F:→ Eventis:非独立之物而为他物之成分,才有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 07/29 12:25
7F:→ Eventis:这里观察最後的结论:"依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仍应认为动 07/29 12:26
8F:→ Eventis:产。"也可以辨明,由此可知其用"亦非土地之重要成分"系在配 07/29 12:28
9F:→ Eventis:合民法811条"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之用语,其 07/29 12:29
10F:→ Eventis:本意在定其为"物",而不该当"不动产之...成分". 07/29 12:29
11F:→ phantomli:被抓到了。好吧,我承认,这则"判决"我没有试着上网查~ 07/29 12:40
12F:→ Eventis:也可参照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庭庭推总会决议(一)关於定着 07/29 12:40
13F:→ Eventis:物:"....系指非土地之构成部分....",此一要素,亦在指明其 07/29 12:41
14F:→ Eventis:为独立之物.不过在本案来说,事实所陈述的房屋状况有几栋看 07/29 12:47
15F:→ Eventis:起来已经达到决议所提"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 07/29 12:47
16F:→ Eventis:的标准,但似乎原审把这部份门槛设的比较高,以致於不认为是 07/29 12:48
17F:→ Eventis:定着物.而最高法院则是,即便不认为他是定着物,可是这兴建 07/29 12:51
18F:→ Eventis:中的房屋他也不认为有该当附合而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纵 07/29 12:52
19F:→ Eventis:在兴建中还无法该当於定着物成为不动产,还是要做动产解. 07/29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