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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CJ437rH ] 作者: kanatsu (Sugino)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網路七天退換問題 時間: Sun Jul 25 21:48:49 2010 先說我是賣方, 在某論壇的二手板出售了某二手物品,價格將近三千, 大約20號寄給對方的,今天卻收到對方寄回來, 看了信箱之後才發現他不想要了,叫我退錢到他的戶頭, 期間完全沒有經過我同意或溝通,就這樣直接給我寄回來 請問一下,二手物品也適用於七天退款範圍嗎? 而且我不是店家,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物品.... 對方退回前也完全沒有聯絡 請問我該怎麼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69.57
1F:→ jric:不適用 07/25 21:51
2F:推 Leviathan166:嗯,七天鑑賞期只限企業經營者,這方面你可以打電話問 07/25 21:58
3F:→ Leviathan166:消保官。 07/25 21:58
4F:→ kanatsu:謝謝 那我就別理他就行了吧 07/25 22:04
5F:推 Leviathan166:不過我不清楚後續的動作 ="=,你還是問一下相關人士 07/25 22:21
6F:→ Leviathan166:比較好,或許可以打1950查詢,你上網查查~~~ 07/25 22:22
7F:→ kanatsu:沒有相關人士可以問QQ我上網查看看 謝謝w 07/25 22:48
8F:推 Leviathan166:總之錢不用退還給對方就是了XD,至於物品的後續處理 07/25 23:32
9F:→ Leviathan166:我想會牽扯到民法,明天有空幫原po查查...這算是很簡 07/25 23:32
10F:→ Leviathan166:單、常見的例子,找一下應該就找得到範例的處理方式 07/25 23:33
11F:→ kanatsu:謝謝你XD 07/26 19:49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45.57
12F:→ kanatsu:之前已在ask板問過...不過因為對方態度讓我覺得要謹慎一點 07/29 00:06
13F:→ kanatsu:故再來法律版確認一次相關問題 感謝各位 07/29 00:06
14F:→ kanatsu:補充物品為耳機 另外對方若是一直電話騷擾 是否有方法可以 07/29 00:10
15F:→ kanatsu:處理?謝謝~ 07/29 00:10
16F:→ ChrisBear:應該說個人賣家係否為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 07/29 00:44
17F:→ ChrisBear:要端視該個人賣家係否以此為經常性販賣為準 若係則適用 07/29 00:45
18F:→ ChrisBear: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七日猶豫期 07/29 00:45
19F:→ kanatsu:我這邊沒有很常販賣...而且是二手物品 07/29 00:52
20F:→ kanatsu:而且並無固定營業額 也無登記字號 07/29 00:58
21F:推 ChrisBear:文章代碼(AID): #1AxSbvNY (PttLifeLaw) [ptt.cc] 07/29 01:14
22F:→ ChrisBear:這篇我寫過經常性販賣定義 07/29 01:14
23F:→ kanatsu:我有查過....但我覺得我應該不是企業販賣者 07/29 08:00
24F:→ phantomli:給原PO: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是指「營業者」 07/29 08:14
25F:→ phantomli:個人或公司只要是為商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均屬之。但本件 07/29 08:15
26F:→ phantomli:你是販售「二手商品」,物品出清行為難認符合「營業」定 07/29 08:15
27F:→ phantomli:義。(所以防禦焦點應集中在非營業行為,而非企業上面) 07/29 08:17
28F:→ phantomli:然縱未適用消保法19條,但仍有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 07/29 08:22
29F:→ phantomli:相關規定之適用。因本件事實並不清楚,只能略做提醒~ 07/29 08:22
30F:→ sf7349:應該端看你是否以在網路販賣商品為業吧~ 07/29 10:33
31F:→ enterpirse:消保會對於網路拍賣業者定義為企業經營者,可以看以下 07/29 13:22
32F:→ enterpirse:網址http://www.cpc.gov.tw/CPCLaw.asp 07/29 13:23
33F:推 ChrisBear:消保法十九條商品不限定新品 二手商品亦包括 07/29 16:38
34F:→ ChrisBear:重點是原po是不是企業經營者 07/29 16:39
35F:→ enterpirse:問題是消保會的函釋只有規範企業經營者的性質,例如經 07/29 16:59
36F:→ phantomli:今天發現enterpirse大跟ChrisBear大都覺得,二手商品的 07/29 16:59
37F:→ enterpirse:銷商品,如果像律師一樣的讀這個條文,原PO有販賣商品 07/29 16:59
38F:→ enterpirse:的情形,依函釋,視為企業經營者亦符合 07/29 17:00
39F:→ phantomli:買賣,有適用消保法。用的理由是消保法未明文排除二手品 07/29 17:00
40F:→ phantomli:。難道不須以「營業行為」之有無去認定是否適用~ 07/29 17:03
41F:→ enterpirse:那就只好看有沒有實務判例可以參考了 07/29 17:14
42F:→ phantomli:很奇怪的是,函釋、判決(高、地院)找不太到~ 07/29 17:22
43F:→ phantomli:超想自己發函去詢問主管機關,請其表示意見~ 07/29 17:23
44F:→ phantomli:還是有哪位板大找到,可以分享一下~ 07/29 17:23
45F:推 ChrisBear:舉個例子好了,倘若有個企業經營者專門在網路販賣二手名 07/29 17:57
46F:→ ChrisBear:牌包包,都有提供圖片給消費者看,今天如果有消費者下標 07/29 17:57
47F:→ ChrisBear:訂購,收到貨物後才發現該二手名牌包內有瑕疵,試問這 07/29 17:58
48F:→ ChrisBear:種情形倘若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不覺得與立法目的有違嗎 07/29 17:59
49F:→ ChrisBear:再者買二手包與新包包二者都係用郵購買賣,就不應有所 07/29 17:59
50F:→ ChrisBear:差別待遇 07/29 17:59
51F:→ ChrisBear:適用消保法十九條的要件有四:一為賣方應為企業經營者 07/29 18:00
52F:→ ChrisBear:二為買方應為消費者;三為該買賣必須係消保法上特種買賣 07/29 18:00
53F:→ ChrisBear:更正 要件有三 因為商品或服務包含在特種買賣內 07/29 18:01
54F:→ ChrisBear:只要符合上開三要件就有消保法十九條法定解約權之適用 07/29 18:02
55F:→ kanatsu:抱歉我還是不太懂....問題是我並非企業經營者(也就是我雖 07/29 19:03
56F:→ kanatsu:有營業行為 但並沒有固定收入 不以此為業 也並無登記字號 07/29 19:03
57F:→ kanatsu:只是個人使用的二手商品不需要或不適用的出清 並非像一般 07/29 19:03
58F:→ kanatsu:收購二手商品出售的商家 07/29 19:04
59F:→ kanatsu:且物品一開始並沒有瑕疵 買方也先給了好評價說很OK 之後才 07/29 19:04
60F:→ kanatsu:又擅自寄回要求退換 說法是"因某種理由無法購買" 07/29 19:04
61F:推 ChrisBear:登記字號是行政規範 與民事判斷企業經營者沒有絕對 07/29 19:44
62F:→ ChrisBear:除非你是以此為業販賣商品且非偶一為之 才是企業經營者 07/29 19:45
63F:→ ChrisBear:才有消保法十九條適用 不然就回歸民法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07/29 19:45
64F:→ enterpirse:依照消保會的函釋,網拍業者得為個人,也適用消保法規 07/30 14:56
65F:→ enterpirse:這是我個人對於函釋的解讀,我討厭該死的文言文。 07/30 14:56
66F:→ kanatsu:抱歉我好像越來越糊塗了...所有推文看下來有的好像說算 07/30 22:27
67F:→ kanatsu:有的又說不算...還是我誤會法律語言的意思 有沒有人可以 07/30 22:27
68F:→ kanatsu:明確用一般語言跟我說一次 上面的好多點我看了好久還是看 07/30 22:28
69F:→ kanatsu:不懂.... 07/30 22:28
70F:推 purplewind:我是建議,問題若在對方,請對方貼補運費就退費給他 07/31 14:33
71F:→ qqmm:把你的拍賣網址PO上來看一下吧 07/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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