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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ask 看板 #1CJ437rH ] 作者: kanatsu (Sugino)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网路七天退换问题 时间: Sun Jul 25 21:48:49 2010 先说我是卖方, 在某论坛的二手板出售了某二手物品,价格将近三千, 大约20号寄给对方的,今天却收到对方寄回来, 看了信箱之後才发现他不想要了,叫我退钱到他的户头, 期间完全没有经过我同意或沟通,就这样直接给我寄回来 请问一下,二手物品也适用於七天退款范围吗? 而且我不是店家,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物品.... 对方退回前也完全没有联络 请问我该怎麽办?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5.69.57
1F:→ jric:不适用 07/25 21:51
2F:推 Leviathan166:嗯,七天监赏期只限企业经营者,这方面你可以打电话问 07/25 21:58
3F:→ Leviathan166:消保官。 07/25 21:58
4F:→ kanatsu:谢谢 那我就别理他就行了吧 07/25 22:04
5F:推 Leviathan166:不过我不清楚後续的动作 ="=,你还是问一下相关人士 07/25 22:21
6F:→ Leviathan166:比较好,或许可以打1950查询,你上网查查~~~ 07/25 22:22
7F:→ kanatsu:没有相关人士可以问QQ我上网查看看 谢谢w 07/25 22:48
8F:推 Leviathan166:总之钱不用退还给对方就是了XD,至於物品的後续处理 07/25 23:32
9F:→ Leviathan166:我想会牵扯到民法,明天有空帮原po查查...这算是很简 07/25 23:32
10F:→ Leviathan166:单、常见的例子,找一下应该就找得到范例的处理方式 07/25 23:33
11F:→ kanatsu:谢谢你XD 07/26 19:49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7.245.57
12F:→ kanatsu:之前已在ask板问过...不过因为对方态度让我觉得要谨慎一点 07/29 00:06
13F:→ kanatsu:故再来法律版确认一次相关问题 感谢各位 07/29 00:06
14F:→ kanatsu:补充物品为耳机 另外对方若是一直电话骚扰 是否有方法可以 07/29 00:10
15F:→ kanatsu:处理?谢谢~ 07/29 00:10
16F:→ ChrisBear:应该说个人卖家系否为消保法之企业经营者 07/29 00:44
17F:→ ChrisBear:要端视该个人卖家系否以此为经常性贩卖为准 若系则适用 07/29 00:45
18F:→ ChrisBear:消保法第十九条所规定之七日犹豫期 07/29 00:45
19F:→ kanatsu:我这边没有很常贩卖...而且是二手物品 07/29 00:52
20F:→ kanatsu:而且并无固定营业额 也无登记字号 07/29 00:58
21F:推 ChrisBear:文章代码(AID): #1AxSbvNY (PttLifeLaw) [ptt.cc] 07/29 01:14
22F:→ ChrisBear:这篇我写过经常性贩卖定义 07/29 01:14
23F:→ kanatsu:我有查过....但我觉得我应该不是企业贩卖者 07/29 08:00
24F:→ phantomli:给原PO:消保法对「企业经营者」的定义,是指「营业者」 07/29 08:14
25F:→ phantomli:个人或公司只要是为商品或服务的营业行为均属之。但本件 07/29 08:15
26F:→ phantomli:你是贩售「二手商品」,物品出清行为难认符合「营业」定 07/29 08:15
27F:→ phantomli:义。(所以防御焦点应集中在非营业行为,而非企业上面) 07/29 08:17
28F:→ phantomli:然纵未适用消保法19条,但仍有民法关於「物之瑕疵担保」 07/29 08:22
29F:→ phantomli:相关规定之适用。因本件事实并不清楚,只能略做提醒~ 07/29 08:22
30F:→ sf7349:应该端看你是否以在网路贩卖商品为业吧~ 07/29 10:33
31F:→ enterpirse:消保会对於网路拍卖业者定义为企业经营者,可以看以下 07/29 13:22
32F:→ enterpirse:网址http://www.cpc.gov.tw/CPCLaw.asp 07/29 13:23
33F:推 ChrisBear:消保法十九条商品不限定新品 二手商品亦包括 07/29 16:38
34F:→ ChrisBear:重点是原po是不是企业经营者 07/29 16:39
35F:→ enterpirse:问题是消保会的函释只有规范企业经营者的性质,例如经 07/29 16:59
36F:→ phantomli:今天发现enterpirse大跟ChrisBear大都觉得,二手商品的 07/29 16:59
37F:→ enterpirse:销商品,如果像律师一样的读这个条文,原PO有贩卖商品 07/29 16:59
38F:→ enterpirse:的情形,依函释,视为企业经营者亦符合 07/29 17:00
39F:→ phantomli:买卖,有适用消保法。用的理由是消保法未明文排除二手品 07/29 17:00
40F:→ phantomli:。难道不须以「营业行为」之有无去认定是否适用~ 07/29 17:03
41F:→ enterpirse:那就只好看有没有实务判例可以参考了 07/29 17:14
42F:→ phantomli:很奇怪的是,函释、判决(高、地院)找不太到~ 07/29 17:22
43F:→ phantomli:超想自己发函去询问主管机关,请其表示意见~ 07/29 17:23
44F:→ phantomli:还是有哪位板大找到,可以分享一下~ 07/29 17:23
45F:推 ChrisBear:举个例子好了,倘若有个企业经营者专门在网路贩卖二手名 07/29 17:57
46F:→ ChrisBear:牌包包,都有提供图片给消费者看,今天如果有消费者下标 07/29 17:57
47F:→ ChrisBear:订购,收到货物後才发现该二手名牌包内有瑕疵,试问这 07/29 17:58
48F:→ ChrisBear:种情形倘若不适用消保法第19条不觉得与立法目的有违吗 07/29 17:59
49F:→ ChrisBear:再者买二手包与新包包二者都系用邮购买卖,就不应有所 07/29 17:59
50F:→ ChrisBear:差别待遇 07/29 17:59
51F:→ ChrisBear:适用消保法十九条的要件有四:一为卖方应为企业经营者 07/29 18:00
52F:→ ChrisBear:二为买方应为消费者;三为该买卖必须系消保法上特种买卖 07/29 18:00
53F:→ ChrisBear:更正 要件有三 因为商品或服务包含在特种买卖内 07/29 18:01
54F:→ ChrisBear:只要符合上开三要件就有消保法十九条法定解约权之适用 07/29 18:02
55F:→ kanatsu:抱歉我还是不太懂....问题是我并非企业经营者(也就是我虽 07/29 19:03
56F:→ kanatsu:有营业行为 但并没有固定收入 不以此为业 也并无登记字号 07/29 19:03
57F:→ kanatsu:只是个人使用的二手商品不需要或不适用的出清 并非像一般 07/29 19:03
58F:→ kanatsu:收购二手商品出售的商家 07/29 19:04
59F:→ kanatsu:且物品一开始并没有瑕疵 买方也先给了好评价说很OK 之後才 07/29 19:04
60F:→ kanatsu:又擅自寄回要求退换 说法是"因某种理由无法购买" 07/29 19:04
61F:推 ChrisBear:登记字号是行政规范 与民事判断企业经营者没有绝对 07/29 19:44
62F:→ ChrisBear:除非你是以此为业贩卖商品且非偶一为之 才是企业经营者 07/29 19:45
63F:→ ChrisBear:才有消保法十九条适用 不然就回归民法买卖瑕疵担保责任 07/29 19:45
64F:→ enterpirse:依照消保会的函释,网拍业者得为个人,也适用消保法规 07/30 14:56
65F:→ enterpirse:这是我个人对於函释的解读,我讨厌该死的文言文。 07/30 14:56
66F:→ kanatsu:抱歉我好像越来越糊涂了...所有推文看下来有的好像说算 07/30 22:27
67F:→ kanatsu:有的又说不算...还是我误会法律语言的意思 有没有人可以 07/30 22:27
68F:→ kanatsu:明确用一般语言跟我说一次 上面的好多点我看了好久还是看 07/30 22:28
69F:→ kanatsu:不懂.... 07/30 22:28
70F:推 purplewind:我是建议,问题若在对方,请对方贴补运费就退费给他 07/31 14:33
71F:→ qqmm:把你的拍卖网址PO上来看一下吧 07/3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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