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教占有改定與善意受讓的問題
時間Mon Jul 26 01:12:18 2010
下面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感謝大家撥冗閱讀
甲有A畫,出售給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
之後,甲又將A畫出售給善意之丙,並現實交付之。
此時,丙可主張民法第801、948條善意受讓規定,取得A畫所有權。
有疑問的是,乙自有權利人甲,為有效的物權行為,取得A畫所有權;
丙自無權利人甲,為無權處分(假設有權利人乙不承認甲之無權處分),
因善意取得規定,取得A畫所有權。
乙跟丙同樣是信賴甲而為交易,為何乙之保障不如丙呢?
還請大家幫忙解惑 感謝
抱歉 我補充一下 如剛好有版友推文被蓋掉 還請見諒
在這個案例中 我「個人」認為乙之保障應優先於丙
理由為 乙是自有權利人受讓物品 丙則是自無權利人受讓物品
就善意受讓的立法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而言
乙對甲之信賴與丙對甲之信賴並無不同 看不出丙有優先保護之理由
不曉得大家認為最後是乙還是丙取得A畫所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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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00.181
※ 編輯: zweigert 來自: 218.166.100.181 (07/26 01:25)
1F:推 CrazyMarc:優先保護誰有的時候受權利行使經濟性影響,例如本件若認 07/26 01:38
2F:→ CrazyMarc:丙無取得所有權,則有兩個請求:乙=>丙、丙=>甲,但是如 07/26 01:39
3F:→ CrazyMarc:認為丙取得所有權,則是只有乙=>甲,假設請求方式都是訴 07/26 01:39
4F:→ CrazyMarc:訟請求,後者在司法資源上比較節省(訴訟經濟? XDD) 07/26 01:40
5F:→ CrazyMarc:因此,把自己放在立法者的角度上,雖認為乙丙均值得保護 07/26 01:41
6F:→ CrazyMarc:但是審酌社會成本後,會讓丙取得所有權,讓乙去向甲請求 07/26 01:42
7F:→ CrazyMarc:咦...?我這樣算這幾年很夯的法律經濟分析嗎? XDD 07/26 01:42
8F:→ zweigert:感謝C大 我會從法律經濟分析層面再想想看 感恩 07/26 01:48
9F:推 ian0722:在甲為無權處分時乙已是所有權人,所以乙丙的對抗基礎是: 07/26 01:59
10F:→ ian0722:所有權與善意取得的對抗,而非善意取得間的對抗,如此而言 07/26 02:00
11F:→ ian0722:丙才是交易安全要保護的對象,而就乙而論,以佔有改定取得 07/26 02:01
12F:→ ian0722:所有權本身即有無現實占有的風險性,自是乙應該承擔的風險 07/26 02:03
13F:→ ian0722:原PO的想法問題點再於似乎把乙也當作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 07/26 02:06
14F:→ ian0722:所以才會覺得對乙的保護應該要優先於丙 07/26 02:08
15F:推 hoboks:以外觀來看 跟一物二賣很像 丙同樣都只知道東西在甲手上 07/26 02:35
16F:→ phantomli:C大的經濟性論點很有創意,但一般善意受讓是如i大所言, 07/26 09:50
17F:→ phantomli:在保護「交易安全」與「法律秩序的安定」。讓所有權的歸 07/26 09:51
18F:→ phantomli:屬就此塵埃落定。當事人間的債務不履行,另循途徑解決~ 07/26 09:52
19F:→ Eventis:把二次處分間的時間拉長,就不會有什麼疑問了@@ 07/26 12:35
20F:→ Eventis:乙本來可以選擇現實交付,以直接占有鞏固其權利外觀,但卻以 07/26 12:42
21F:→ Eventis:契約繼續使甲占有該物.無論其背後動機為何,此皆出於己意削 07/26 12:43
22F:→ Eventis:弱其權利內涵的行為.何況這相較於二重買賣,甲先賣給乙之後 07/26 12:45
23F:→ Eventis:再無權處分給丙是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侵占持有乙之 07/26 12:46
24F:→ Eventis:物並進而實現其交換價值,進一步有刑事問題,無如二重買賣通 07/26 12:47
25F:→ Eventis:常僅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任. 07/26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