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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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教占有改定与善意受让的问题
时间Mon Jul 26 01:12:18 2010
下面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感谢大家拨冗阅读
甲有A画,出售给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
之後,甲又将A画出售给善意之丙,并现实交付之。
此时,丙可主张民法第801、948条善意受让规定,取得A画所有权。
有疑问的是,乙自有权利人甲,为有效的物权行为,取得A画所有权;
丙自无权利人甲,为无权处分(假设有权利人乙不承认甲之无权处分),
因善意取得规定,取得A画所有权。
乙跟丙同样是信赖甲而为交易,为何乙之保障不如丙呢?
还请大家帮忙解惑 感谢
抱歉 我补充一下 如刚好有版友推文被盖掉 还请见谅
在这个案例中 我「个人」认为乙之保障应优先於丙
理由为 乙是自有权利人受让物品 丙则是自无权利人受让物品
就善意受让的立法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而言
乙对甲之信赖与丙对甲之信赖并无不同 看不出丙有优先保护之理由
不晓得大家认为最後是乙还是丙取得A画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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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100.181
※ 编辑: zweigert 来自: 218.166.100.181 (07/26 01:25)
1F:推 CrazyMarc:优先保护谁有的时候受权利行使经济性影响,例如本件若认 07/26 01:38
2F:→ CrazyMarc:丙无取得所有权,则有两个请求:乙=>丙、丙=>甲,但是如 07/26 01:39
3F:→ CrazyMarc:认为丙取得所有权,则是只有乙=>甲,假设请求方式都是诉 07/26 01:39
4F:→ CrazyMarc:讼请求,後者在司法资源上比较节省(诉讼经济? XDD) 07/26 01:40
5F:→ CrazyMarc:因此,把自己放在立法者的角度上,虽认为乙丙均值得保护 07/26 01:41
6F:→ CrazyMarc:但是审酌社会成本後,会让丙取得所有权,让乙去向甲请求 07/26 01:42
7F:→ CrazyMarc:咦...?我这样算这几年很夯的法律经济分析吗? XDD 07/26 01:42
8F:→ zweigert:感谢C大 我会从法律经济分析层面再想想看 感恩 07/26 01:48
9F:推 ian0722:在甲为无权处分时乙已是所有权人,所以乙丙的对抗基础是: 07/26 01:59
10F:→ ian0722:所有权与善意取得的对抗,而非善意取得间的对抗,如此而言 07/26 02:00
11F:→ ian0722:丙才是交易安全要保护的对象,而就乙而论,以占有改定取得 07/26 02:01
12F:→ ian0722:所有权本身即有无现实占有的风险性,自是乙应该承担的风险 07/26 02:03
13F:→ ian0722:原PO的想法问题点再於似乎把乙也当作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 07/26 02:06
14F:→ ian0722:所以才会觉得对乙的保护应该要优先於丙 07/26 02:08
15F:推 hoboks:以外观来看 跟一物二卖很像 丙同样都只知道东西在甲手上 07/26 02:35
16F:→ phantomli:C大的经济性论点很有创意,但一般善意受让是如i大所言, 07/26 09:50
17F:→ phantomli:在保护「交易安全」与「法律秩序的安定」。让所有权的归 07/26 09:51
18F:→ phantomli:属就此尘埃落定。当事人间的债务不履行,另循途径解决~ 07/26 09:52
19F:→ Eventis:把二次处分间的时间拉长,就不会有什麽疑问了@@ 07/26 12:35
20F:→ Eventis:乙本来可以选择现实交付,以直接占有巩固其权利外观,但却以 07/26 12:42
21F:→ Eventis:契约继续使甲占有该物.无论其背後动机为何,此皆出於己意削 07/26 12:43
22F:→ Eventis:弱其权利内涵的行为.何况这相较於二重买卖,甲先卖给乙之後 07/26 12:45
23F:→ Eventis:再无权处分给丙是出於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图,侵占持有乙之 07/26 12:46
24F:→ Eventis:物并进而实现其交换价值,进一步有刑事问题,无如二重买卖通 07/26 12:47
25F:→ Eventis:常仅债务不履行之民事责任. 07/26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