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fogatoDog (秋天的風)
看板LAW
標題[討論] 致中案的法律解析
時間Sat Jul 24 17:30:12 2010
看到他板在討論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致中案
想到這件案子的法律層面應該有許多可以討論之處
不知道板上的大大對這件案子的法律層面有什麼看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4/17/29txc.html
空白的63分鐘 陳致中新說法:在家睡覺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被爆料疑似召妓,關鍵的7月2日深夜,陳致中到底在哪裡?
陳致中的說法改了又改,今天(24日)上午他的競選總部提出最新說法,表示陳致中當天
11點多接到朋友電話,到路邊攤和人寒喧幾句後,11點半左右就回家睡覺,不過這個時間
點上,並沒有和週刊爆料的應召時間重疊,他如何證明清白?競選總部表示,律師已經在
蒐集監視器和通聯紀錄等資料,星期一(26日)上午就會提出告訴。
陳致中住的「人文首璽」出入口的監視器,就是他的最有利證據,但是陳致中卻遲遲沒有
行動,甚至一度傳出監視器故障,加上陳致中至今都還沒有提告,讓外界產生諸多疑慮。
陳致中競選總部發言人陳嘉爵今天上午表示,「(2日)大約快11點半的時候,載著這一位
組織部的同仁,去搭車回台南老家,再過來就是致中回到家裡了,因此那天致中晚上真正
的、唯一不變的事實是,他就待在家裡睡覺,沒有再出門。」
7月2日當天陳致中人在哪?說法變變變,競選總部最新說法,陳致中當天拜訪完苓雅區的
樁腳後,11點左右臨時接到電話,去參加朋友聚會,只短短待了5分鐘就離席,不到11點
40分就回家睡覺,只是壹週刊報導,「召妓男」是11點37分才打電話買春,直到凌晨0點
40分才結束,這段空白的時間,陳致中如何證明自己沒出門?
陳嘉爵表示,「我們都很希望,趕快拿出致中當天在家裡的任何證據,包括那天到底有沒
有手機上的通聯,包括錄影帶的畫面,有沒有他進去的畫面,還有包括大家在說的,要提
供所謂的門卡、門禁管制的這些資料,這些部分,我們都已經委託律師去調閱。」
根據了解,陳致中的委任律師湯東穎下周一(26日)上午就會按鈴提告,向壹週刊、國民黨
立委邱毅和應召女「妮可」提出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至於刑事方便,由於誹謗罪的「真
實惡意」舉證困難,律師還要在研議是否要提告,由檢察官介入調查。(新聞來源:年代
新聞記者黃綺玟、宋沛澄)
所以說陳致中可以告"周刊"以及"妮可"與"邱毅"等人毀謗與妨礙名譽?
會成立嗎?
此外 毀謗與妨礙名譽的舉證責任在哪方呢?
文中所述"真實惡意"為何?
是周刊應該要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陳有召妓
還是陳應該要自己提出自宅的影像證明清白?
又倘若今天依照書信資料以及其中一方的自白指兩人涉及通姦
通姦的另一方否認要告毀謗與妨礙名譽
相關舉證關係又是如何?
毀謗與妨礙名譽是否能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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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2.175.130
※ 編輯: AffogatoDog 來自: 140.122.175.130 (07/24 17:32)
1F:→ yitto:個人認為可以參照釋字509號 07/24 17:39
2F:→ hoboks:兩邊都要舉證 07/24 18:27
3F:→ AffogatoDog:似乎是這樣 07/24 20:14
4F:→ AffogatoDog: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07/24 20:15
5F:→ AffogatoDog: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07/24 20:15
6F:推 hoboks:誹謗案件剛好有點不同 行為人也要分擔一些 07/25 00:07
7F:→ Eventis:J509並沒有解除"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啊:) 07/25 00:51
8F:→ Eventis:所以依163II但書,法院應為職權調查,被告行使緘默權時尤是. 07/25 00:53
9F:→ Eventis:不過就算法院在這裡真的調查未盡,也很難指摘他就是Orz 07/25 00:54
10F:推 newrulin:試問,召妓,與公益有何干??這只是私德吧... 07/25 22:51
11F:→ newrulin:就算通姦也是告訴乃論,並非如強盜竊盜吸毒為非告訴乃論 07/25 22:51
12F:→ Eventis:私生活不檢點這很難說,要看人,華人社會不比美國,對幾個職 07/25 23:11
13F:→ Eventis:業品格要求到靠北邊走的高,還對性又特別保守......0.0" 07/25 23:12
14F:→ Eventis:光是一句不能修身齊家,不知克己復禮,如何執社稷之名器,為 07/25 23:15
15F:→ Eventis:萬民之表率,...(下略社論數萬言),就夠啼笑皆非了Orz 07/25 23:16
16F:→ Eventis:我國政治人物極其可悲,官越大越可悲Orz 07/25 23:16
17F:推 hoboks:要扯的話通姦也可以扯到社會法益 變成跟公益有關 07/25 23:17
18F:→ hoboks:除非通姦除罪化 才沒辦法從這一方向扯 07/25 23:18
19F:→ Eventis:就算通姦除罪化,還有大法官幾乎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夫一妻制 07/25 23:18
20F:→ Eventis:度性保障唷啾咪.........Orz............. 07/25 23:19
21F:→ Eventis:雖然那個還不見得可以直接上綱,卻倒是把保守思想表露無疑. 07/25 23:20
22F:→ Eventis:根源於保守思想,再將公眾人物的私德有虧,串連到人格瑕疵, 07/25 23:25
23F:→ Eventis:影射其不適格或不適任,在我國雖稱不上百試百靈,但效果仍算 07/25 23:26
24F:→ Eventis:不錯. 對照公務員服務法那幾乎管過界的保持品位義務...Orz 07/25 23:28